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各州之间在立法权分配上有不同特点,与我国国情有很大区别。但在重视各州和地方权力这一点上,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英、法、日等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行政诉讼制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首先是从法国开始发展起来的,1799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行政法院(Conseil de Etat),开始它仅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咨询机关,以后才发展成为不仅咨询而且也受理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它有权宣告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无效并裁决受害人应得赔偿。在其他民法法系国家,大多模仿法国,建立了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但它们的组织和管辖范围各有特点。
  与法国不同,英美等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法国制度强调利用分立的行政法院,而英国制度大量依靠较高级民事法院来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监督特别法庭的工作。”〔5〕二战后,英国也建立了很多行政法庭,但它们仍从属于普通法院。
  中国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到1989年已有13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审判庭。〔6〕但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1989年由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才正式建立的。
  与一般民法法系国家不同,中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的。与一般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不同。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管辖范围)较狭,《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八种“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如第一种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并规定除以上规定外,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同时,这一法律又规定法院不受理四种事项的诉讼(如第二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外国行政法中所通称的对法律、法规的“司法审查权”。
  总之,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借鉴外国的产物。1989年3月28日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该草案“参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7〕但它又有许多不同于外国行政诉讼的特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