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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未来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的规定,应当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能与我国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相衔接。实际上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思路,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广大官员所熟悉。改革开放以来的诸多立法,大多有法律责任的专章、专节或专题的规定,可以说"权利、义务、责任"已经成为法律界的一种思维模式。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对物权的救济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从我国现实出发,未来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不沿用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改变为另一种模式,不一定行不通,但效果不一定好。对物权的救济采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论上说得通,体系上能安排好,与采取物权请求权方式相比,优点未必少,缺点未必多。以下分析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
  
【注释】  1 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的序言。该建议稿由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5月出版。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同时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2;申卫星:《期待权基本问题研究--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背景》,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3年5月提交,页3。
迪特尔o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69。
参见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62年版,第5页评述的他人的观点,不是王本人的观点。
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1993年版,页28。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
前注4揭,页68。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37。
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2
这五点是参考史尚宽、梅仲协、王泽鉴等先生的论述和笔者的体会综合而成。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50
参见: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页49。另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0-21;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页20;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04。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页48。
同上揭,页51。
前注14揭,页51-52。
前注5揭,页16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1996年第4次印刷,页158。
同上揭,页59。
前注18揭,页184-185。
前注18揭,页203。
彼德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页284。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页133。
陈朝璧;《罗马法》(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页162。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1996年第2次印刷,页6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页156。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页5。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
有学者强调恢复名誉是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说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从债的构成的内在统一性看,恢复名誉不应属于债的范畴,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原理来看,恢复名誉也不应属于债的范畴。讲清了这个问题,其他多种等民事责任形式也不属于债的范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17。
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台湾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93年版,"钱序"(钱国成的序言)。
曾世雄:《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48。
同上揭,页384。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062。
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58年2月台一版,页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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