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探长负责制,尽管这些国家其探长制的特点名异,但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第一,从侦探组接受案件开始,直至移送起诉为止,案件的侦察包括审讯均由该侦探组负责,其它部门均不介入,技术鉴定和犯罪情报提供是由作为服务性的职能部门来完成的;第二,侦探组是管理的基本单位,即侦察活动是以侦探组为核心展开的,侦探组在刑侦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三,侦探组的人员选拔是经过优化组合的;第四,工作业绩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第五,对侦察活动的法律监督由被告和律师,警方的法律监督部门等共同来完成;第六,探长的业务权限比较大。
总的说来,探长制具有以下优越性:
1、引入了公平的竞争机制,增强了活力。探长负责制把人的利益与业绩挂勾,使每个人首先产生了竞争的意识。在管理中,每个侦察员的任务是一致的,在优化组合时一般都考虑到个人专长及各组力量的均衡,评议即有客观标准,又是民主评议。因此,竞争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了集中体制造成的竞争不平等、扭曲现象。
2、在外部约束的基础上,引入了自我约束和小组内外相互约束的机制。集中型首长负责制下的约束机制是单一的领导机制,这种机制常常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原因主要是评价不客观。探长制下的约束机制,在部门首长约束机制存在的同时,由于业绩与利益挂勾,因此侦探组之间相互监督由此产生,进而强化了个人约束及探组之内部外部的相互约束,以此来保障监督侦察活动的优质高效。
3、自我教育训练机制和外在教育训练机制得到强化,教育训练的各种措施能够真正落实。由于探长制对每个侦探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一个案子从头到尾由若干人合作完成,没有较全面的,较深的业务知识水平,就意味着个人的利益受损,因而自我提高和寻找一切机会提高侦察素质和水平变得更加主动和强烈。这种情形非常有利于侦察科学、技术和侦察经验的发展、普及和积累。
4、激励机制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部门首长负责制下的激励机制常常因为部门首长个人的喜好、偏见而与业绩相悖离。探长制把业绩作为评价一切的标准,加之评价体系避免了一言堂,因而一切评价及利益分配相比之下就比较公正,激励作用才能在最大的限度上防止负效应的产生。
5、运行机制运转迅速。部门首长负责制下的侦察机制,由于权利过分集中,环节过多,运行起来常出现启动迟缓,运行速度慢,周期长,并常常出现停滞现象。探长制因为任务明确,环节少,因而运转起来呈现出启动快、速度高,周期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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