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重婚罪的重新解读

  (二)重婚罪是即成犯,还是继续犯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重婚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有妇之夫,到外地打工期间,与乙女登记结婚,但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同居和共同生活。6年后司法机关发现了这一事实。司法机关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甲与乙女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又该得出什么结论?是否共同生活的事实应否影响本罪性质?[10](P251)
  上述案例涉及到重婚罪是即成犯还是继续犯的判断问题。若认为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若认为是继续犯,根据刑法89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罪是即成犯还是继续犯,也存在同样的争论。最高司法机关认为,如果认为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就等于取消了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11](P125)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18日在《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挪用公款罪属于即成犯,不是继续犯。由此可以看出,最高司法机关不主张无限扩大继续犯的认定范围。
  就重婚罪而言,从法定刑可以看出,重婚罪的法益重要性比挪用公款罪低。挪用公款罪尚且被最高司法机关认为是即成犯,我们没有理由把重婚罪作为继续犯处理。事实上,如前所述,该罪的法益是个人法益,该罪又是自诉案件,若重婚较长时间后还没有被追诉,说明被害人已经原谅了重婚者的侵害行为,因重婚行为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也已得到恢复。这样,若再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就显得不合时宜。因此,笔者倾向认为,重婚罪属于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就前述案例而言,笔者认为,不管甲是否与乙女同居生活,追诉时效都从甲与乙女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不再追诉。
  三、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
  (一)整体搬迁带来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变化
  遗弃罪在旧刑法中处于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新刑法将其位移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照新旧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罪状只字未改。所不同的只是在刑法典体例中位置的变化。这种体例上的变化,对遗弃罪的理解与适用会不会产生一定影响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