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第三十章遗弃罪中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九条 犯前两条之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17](P68)日本刑法典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和我国没有大的不同,但在日本,没有人把遗弃罪的对象理解为仅限于家庭成员,凡是年老、年幼、疾病、身体障碍需要扶助的人均是遗弃罪的对象。在我国,
婚姻法在第
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第
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如果严格根据
婚姻法理解,扶养岂不仅限于夫妻间的扶养,遗弃罪的对象岂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了么?如果立法的本意确在于限于家庭成员的话,直接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岂不一目了然?因此,在过去,根据旧
刑法将遗弃罪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是合理的,新
刑法调整后再如此理解就不合时宜了。
根据新
刑法正确理解遗弃罪的客体及对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甲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拦下一辆出租车假装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中途肇事者借口溜掉,独自将被害人留在别人的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发现被人利用后,将被害人搬下车后迅速独自离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肇事者不是这位出租车司机,而是某甲,某甲刑事责任自是难逃,但出租车司机是否也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案例当时曾引起很大的争论。笔者认为,尽管出租车司机不是肇事者,但出租车行业是公共行业,发现了处于其车上的他人肇事的被害者奄奄一息,应该说有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应构成遗弃罪。我们可以就此说开去,如果发生了过错完全在于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伤,司机没有任何事故责任呢?笔者认为,不管怎么说,行人受伤是其开车引起的,行人需要救助,司机又能够提供救助,如果司机逃走导致受伤者延误治疗,也应以遗弃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此外,病人拖着严重的病体到医院就诊,仅因交不起就诊费而被拒之门外,结果导致病人因延误治疗而死亡。笔者认为,作为救死扶伤的公益事业单位,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应该具有救助义务,居然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病人死亡,应以遗弃罪追究医院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