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由于新
刑法将遗弃罪从旧
刑法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调整到了新
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客体或者法益不再限于家庭成员的受扶养的权利,而是需要扶助的人的受扶助的权利;遗弃罪的对象不再限于家庭成员,而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需要扶助的人。
(二)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的利弊分析
从上述看出,整体搬迁对遗弃罪来说,可谓歪打正着,这可算是妨害婚姻、家庭罪罪名整体搬迁之利。但是,虐待罪侵犯的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是婚姻自主权,拐骗儿童罪侵犯的主要是家长的监护权。至于重婚罪,包括破坏军婚罪, 侵犯的法益,根据世界各国的通例,是一夫一妻制,属于典型的社会法益。我们别出心裁地将其搬迁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其不合理性至为明显。本文前述是从实然的角度进行探讨的,但我们必须明确,从应然的角度讲,重婚罪的法益应该是属于社会法益的一夫一妻制。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立法者不加分析地将旧
刑法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除遗弃罪具有合理性外,对其余罪名来说均不具有合理性。改进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改现在的大章制为小章制,将除遗弃罪之外的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罪名单独作为一章;另一种是保留现在的大章制不变,将除遗弃罪之外的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罪名,在刑法典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作为单独一节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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