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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还有学者利用法学中“后法优于先法”的理论解释这个问题。孙东东指出,母婴保健法属于上位法;婚姻登记条例属于下位法。两者不是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在同一法律位阶上,下位法不可能优先于上位法对社会进行直接调整。因此“后法优于先法”的理论也就不能适用于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检要强制也要免费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我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我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一些专家在会上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立法决策应更加科学民主
  一些法律界、医学界专家在研讨会上提出,取消强制婚检是一项涉及亿万家庭和后代子孙健康的大事,这一规定出台后引起如此激烈而广泛的争论,并使已经达到70%的全国婚检率骤然跌至近乎零点,这说明什么呢?为什么条例出台前不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呢?为什么对取消强制婚检后的结果和局面没有准确的判断和研究,更没有任何有效的维持高婚检率的接续措施呢?甚至,在没有找到能够继续维持高婚检率的新政策和新措施之前,为什么要急忙“破”掉已经实行十几年的、能保障高婚检率的原有法规呢?为什么不能“先立后破”,或“有立有破”,而一定要“破而不立”,任由婚检率直线下跌呢?有鉴于此,专家学者们呼吁,愿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能真正深入到政府每一个决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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