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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探讨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范围、项目决策机制、资金管理、审批、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这对推进政府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政府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立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政府投资行为和政府投资管理活动,完善投资体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制定政府投资法。针对我国政府投资领域和政府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制定一部政府投资基本法(其名称可以叫“政府投资法”或“政府投资管理法”),将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政府投资法的原则、投资主体、投资体制、投资权限、投资范围、政府投融资、资金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法律制度。要改革和明确政府投资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投资的职责、规模、范围、结构和布局,改变目前在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环保、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法律中规定国家财政支出与收入增长挂钩的做法,切实将政府投资的范围从一般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将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作为政府投资的主要范围;拓宽投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制定政府投融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其核心是建立出资人责任制的决策问责制度。 
  三是完善政府投资调控和监督法律制度。建立政府投资的计划、财税、金融、产业、区域等调控法,注意相关调控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综合运用;完善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推行零基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深化人大、财政、建设、审计、行政监察、社会组织等监督制度改革和立法,改变目前政府投资软约束的状况,重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活动的立法。 
  四是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制度。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实行项目责任制。改革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制度;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和细化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投资的公正性、效益性;普遍推行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完善投资效益分析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简化和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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