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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治与税收正义

论程序法治与税收正义


施正文


【摘要】税收正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税收国家的圭臬。文章从税收正义与税收程序的概念界定出发,论述了现代税收程序对实现税收正义的核心作用,评述了程序正义理论的演变发展,对税收法治中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中国税收程序法治化的建构提出了完善思路,以通过程序迈向税收正义。
【关键词】税收正义 税收程序 程序法治 税法
【全文】
  一、税收正义与税收程序:范畴诠释  
  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尊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最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1]作为以税收负担分配为规制对象的税法必须遵从正义理念而为正义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仅当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之正义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基础。因此,税收正义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精神,税收文明应当奉正义为圭臬。 
  由于观察角度和范围的不同,税收正义的内涵和要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在税收诉讼方面,“就税收正义言,应给予纳税义务人个人有效的主观权利保护,并实现课税之客观合法性以及课税平等,以维护公共利益。”[2]在社会福利给付方面,“只有符合正义公允之租税负担,才能源源不绝供应社会福利所需,故租税正义为法治国家社会福利给付之前提条件,也是社会福利广度与深度指标”,“在社会法治国家中,国家须先在宪法上决定其租税正义衡量准则;并在租税正义之基础上决定社会给付之衡量基准”。[3]在税收实体法方面,税收公平乃税收正义的首要内容,依个人给付能力平等课征的量能原则系税收正义对所得税的基本要求,以社会目的为主的税收,税收正义更为关注需求原则。[4]而税收正义尤其表现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建制(税法上最合乎事理的三项基础原则是量能课税原则、需要原则和实用性原则),因为正义的税法必须以各项原理或原则为前提;实质的正义不仅要求单纯的各项原则,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项原则;合乎事理的各项原则,必须前后一致的加以适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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