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省某县法院对刘某入室盗窃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刘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分别将刘某的妻子孙某(并非共犯)的证言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事后,人们对孙某的评价褒贬不一。有的撰文赞扬她将自己的丈夫送上了法庭,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大义灭亲;有的则嘲讽她背叛了自己的丈夫。孙某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之中,并一直唠叨:“俺也不想这样。”
看来这种方法不但效果甚微,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强制作证制度呢,我国没有实施,不知道效果如何,所以鼓吹者众。但是有一点可以想象到的:即使在强制作证的情况下,这些证人出于对自己亲人或者委托人的“良心”,可能宁愿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依然拒绝陈述,或者会违心地作证,但陈述的可能是虚假的证言,从而误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明和判决。根据笔者的实证考察,目前在侦查阶段,由于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被传唤的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形并不是很严重,但是真正为了“正义”而作证的却在少数,大多数的证人都是考虑自身利益而有选择地提供证言。由此,仅仅强调强制作证可能会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看到证人违背义务的表象,浅尝辄止,遮蔽了在证人是否作证的选择背后的利益冲突。毫无疑问,证人不作证的困境是各种因素对证人消极影响所造成的。我们可以抱怨证人的道德素质不高,没有作证的正义感,也可以归咎于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作证的义务感,甚至还可以提到目前对证人保护不力,使得证人害怕作证,但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是,很多不愿作证的证人是出于内心情感或者伦理上的顾虑,不得已而拒证。例如,让证人证明自己曾经涉嫌犯罪,让妻子证明自己的丈夫有罪,让律师证明自己的委托人有罪,都是违背人类最基本的情感、道德或职业伦理的。这些人的拒绝作证与一般的拒绝作证如果“一视同仁”对待,将压抑人们在道德和伦理上的精神诉求,扩大法律惩罚的范围。因此,即使我们的法律完善了对证人不作证的处置后果,要求这些与被告人存在特殊关系的证人都作证,也不一定会加大证明案件的力度,因为伪证的增加使得司法公正并无受益,而且潜在的危害可能是会导致一些社会关系的破坏。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特免权制度可能为这种尴尬的局面提供了一个可以解决的策略——把作证义务加诸普通证人身上,而免除某些有特殊关系证人的作证义务。当希望获得更多证据的愿望和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相冲突的时候,很多国家选择了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在他们看来,维系社会运转的这些基本关系非常重要,以至于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也不能超越。“屈法以伸伦理”,不是法律对道德的退让,而是法律对道德的承认。在特免权制度下,证人可以对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事项拒绝作证,律师可以拒绝提供与委托人秘密交流的相关信息,医生可以拒绝提供自己的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情况,妻子或丈夫可以拒绝提供自己的配偶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实,政府工作人员也可以拒绝提供涉及国家事务的文件和资料。这些证人拥有了普通证人所不具备的特权,特免权成了他们光明正大地维护自己权利的“盾牌”。在证人或者当事人主张特免权的时候,法庭不会再对证人处以拒证的惩罚,而只能放弃通过这种证据获得案件突破的努力。在强制作证制度和特免权制度的“一张一弛”下,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运转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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