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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与协调

参见张淼:“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第108页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两年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参见贺敏:“浅析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载《前沿》,2005年,第5期,第1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九十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
参见前揭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第529页。
参见前揭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第326页。
参见刘晓康、张建军:“物权请求权能否作为诉讼时效客体”,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3卷第3期,第111页以下。
]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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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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