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构成本罪还需要满足量上的要求,根据司法实践约定,行为人犯本罪,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的计算标准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按照犯罪以行为时为标准,贷款诈骗的实际数额应为金融机构贷款款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罗马法谚告诉我们必须要遵从罪刑法定的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
刑法还具有谦抑性,本文的分析和结论告诉我们,对
刑法条文的解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间可以存在一定的张力,但这种张力必须以
刑法条文内涵的合理意思和范围为边界。对于罪名的理解,对于构成要件的理解,必须是在社会大众的预料之中,而绝不能成为刑法学者们或者司法实践者们任意解释的对象。否则,即便一部正义的法律也会因此而不正义。
【注释】 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页12-13,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票据贴现,指贷款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的可贴现的票据实际上仅有商业汇票。参见王燕:《金融法以案说法教程》,页154,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根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蒋月仙:《贷款诈骗罪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王燕:《金融法以案说法教程》,页152,同前。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页135,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如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页277,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又如屈学武表述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贷款管理秩序及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有关放贷资金的合法占有权益。”参见屈学武:《金融刑法学研究》,页272,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贷款诈骗是一个骗局。所谓骗局,可以理解为欺诈者给被害人设置的圈套或陷阱,也可以理解为欺诈者利用道具、布景、舞台和故事情节骗取观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达到欺诈目的的过程。在贷款诈骗中,欺诈者扮演的是贷款申请人的角色,在贷款申请活动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使金融机构相信其具有还贷能力。参见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页18-2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胡康生、郎胜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页265,法律出版社,2004。
屈学武:《金融刑法学研究》,页273,同前。
王晨:《诈骗犯罪研究》,页99,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持这种观点的还可参见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页135,同前。
李文燕、姜先良:“关于贷款诈骗罪几个问题的思考”,转引自魏昌东、杨太兰:《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相关问题解析》,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5(2)。
陈明:《吞了亿元,奈他不何》,载《羊城晚报》,2000年2月25日。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页4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所谓欺骗,就是使他人陷入错误。参见黎宏:《日本
刑法精义》,页372,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即上文所述的骗局中的角色扮演。事实上,这种合同由于欺诈而导致无效,但从表面上看,行骗者扮演了这种角色并按照这种角色的要求利用合同骗取了贷款资金。
货币作为一种特种物,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从民法上看,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因此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而丧失了物的请求权。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页4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页151,同前。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页627,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