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民社会”名实辨
魏治勋
【关键词】市民社会 民间社会 名实之争
【全文】
中国“市民社会”名实辨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的关于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及其名称认定的争论,通过理论的辩驳和事实的考察,认为中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而只存在国家—社会分离意义上的“社会”,且应正名为“民间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市民社会研究不致发生与原初理论的背离,才能准确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性质和阶段,这不仅是一个学术规范问题,对于我们当前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这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
【关 键 词】 市民社会 民间社会 名实之争
当前,在东西方的社会与法治理论研究中,“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种流行的研究范式,向我们展示了学术研究的一种空前的繁荣;然而以“市民社会”作为核心范畴的多种架构,如“国家—社会”、“国家—社会—经济”及“国家政治结构—社会组织—宗教精神”等各种不同的二元或三元架构以及由英文Civil Society 衍生出的各种不同的意义,使得理论研究在呈现出丰富性的同时,也有走向莫衷一是的纷乱的危险。这正如昂格尔所批评的:“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问题联系起来的各种学说常常争论不休,可是,仔细一看,许多争论竟来自于一种弥漫在术语中的混乱,而这应该在研究开始时就给予排除。” 本文研究的目的,即是在辨名循实的基础上,力求对此问题有一个较好的解决。
一、关于“市民社会”的名实之争
墨子刻认为,“西方的市民社会一词,目前在研究中国历史及可能的民主化问题的西方和中国学术圈中大行其道。但是,这些研究对这个词的使用,与其在最初西方的含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而现在国内学者在使用市民社会这一词语构建自己的社会理论框架时的一个危险倾向,就是把市民社会作了与西方的原初理论十分不同的理解以作为解释中国历史个案的变通途径,这就使他们的体系建构蕴藏着摧毁预设之理论合理性的危险,从而陷入自我颠覆的困境。 同时,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有无问题,理论界也存在着巨大争论。这实质上是一场复杂的名实之争,既包含实之有无的争论,也包括名之当否的辩诘。所以,要合理地运用原初理论中的“市民社会”的正确含义及其在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上的适用性,就必须从界定市民社会的名实关系开始 。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勃兴迅速影响到中国的社会理论研究并在中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理论。Civil Society 在中国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而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用语的不同,以及两地对各自的不同的政治、经济境况的体认引发了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两种分野。而按照邓正来先生的说法,“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阶段。” 大陆学者在市民社会题域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主张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中,构建起中国的市民社会;而台湾论者则主张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从而,“民间社会”理论在台湾就成了“造反哲学”;而“市民社会”理论在大陆则表现为“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它的任务“当然首先是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而不是将市民社会“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 可见,隐藏在用语不同表面之下的是对Civil Society 现实功用与理论进路的重大分歧,其根源不外于两地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及其歧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