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草案合宪吗?立法机构合宪;立法程序合宪;立法内容在字面上与
宪法和国家法律无抵触。辩护得越有力,我们越觉得可悲。鉴此,如果我们把人权当回事,把
宪法当回事,我们迫切地需要另一种
宪法解释理论。这让我想起了一则笑话。一个乡村教师跑到乡长那里去诉苦。乡长根本没理睬,这位教师气坏了,他掏出了一本《
宪法》,理直气壮地说,“
宪法规定……”。没等老师说完,乡长破口大骂:“你这个傻子,你以为
宪法是为你制定的?那东西是给联合国看的!”笑话尖酸、刻薄,但它发人深省,提出了一个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宪法是不是给人民制定的。如果是,人权就应该被尊重。人权概念的提出,首先是针对公共权力的,它是评价、制约权力的超越性标准。中国
宪法关于人权的思想过于强调形式合法性,而否认自然法的地位,否认人权的道德超上性,因此,缺乏对立法的人权评判。
不仅如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个巨大的障碍,它使得
宪法的权威无法在立法领域实现。如果我们把
宪法的最高性与立法主权联系起来,就会发现一个悖论。一方面人大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受
宪法的统制,任何立法如果抵触
宪法都无效,但另一方面
宪法本身是个“哑巴”,全国人大常委会垄断
宪法的解释权,而且全国人大有权修改
宪法,只不过需要2/3多数通过而已。假定对某个法律的合宪性有怀疑,怎么办呢?实际上我们现在是视而不见。在理论上,人们提出了许多设想,西方国家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在中国却进退维谷。如果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它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仿效美国模式,一来触犯
宪法关于宪法解释权的规定,二来和立法至上相冲突。如此一来,
宪法的权威变成了人大的自律,实际上“无律”。同样,
宪法关于一切政党应当把
宪法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的规定也只具有口号一样的宣传效力。也许人们会反驳,至少中央政府、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得守宪。我不想从现实的立场来回答,即便从理论上说,这话也没有意义,因为在那种大的制度安排下,守宪与遵守全国人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
宪法解释是一回事。也许有人会说,抛开政党制,中国在这一点上与英国处境相同。但我们必须看到英国没有成文
宪法,在法律层级中,
宪法没被赋予特别的分量;中国是成文法国家,
宪法被置于法律层级的顶峰。成文
宪法就意味着人大受限制,假如
宪法还意味着什么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