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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读邓正来著《规则·秩序·无知》

  
  2,自由与秩序
  
  哈耶克所锺情和倡导的社会秩序是自由秩序,也就是他所发现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正如<规则>所说,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或者说,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在于,“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P。69;哈耶克,1967)。因此,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和解释,就构成了“哈耶克的终身问题”。既然如此,自由和自由秩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哈氏认为,自由赋予了文明一种创造力,也引发了社会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可以看作是自发社会有助益秩序之存在的必要条件”,尽管如此,“一般性规则却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P。81)。
  哈耶克把所有的社会秩序分为两类: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为了说明两类社会秩序的本质差异,邓正来把哈氏的社会秩序分类学归纳为三点:一是有序性的产生方式不同,前者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后者的有序性是一致行动的结果。二是协调手段不同,前者所依赖的是一般性规则,是这些秩序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后者所依赖的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三是作用不同,前者为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的目的提供了有助益的条件;后者则是一种有助于实施某个先行确定的具体目的的集体工具(P。75-76)。
  邓正来认为,哈耶克不仅区分了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而且揭示了自发社会秩序的两种类型:一是个人依据规则系统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秩序或称行动结构,二是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两种秩序类型的型构方式和解释逻辑也不相同。前者是经由参与其间的个人遵循一般性规则并进行个人调适而展现来的一种结果状态,其进化方式是在一规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其结果是在受到制约的意义上被决定的,对其解释所依据的是个人主义的“自发社会秩序”论式;后者是在非规定的环境中发生的,因而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作为自发社会秩序的道德、法律以及其他规则系统的进化发展方式,对其进行解释的是哈氏的文化进化理论(P。83-85)。上述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哈氏在这里发生了论式转换,并没有一贯地追求一种个人主义的进化论观点,而是更趋近于一种“功能主义”论式,另一方面,在他所确立的文化进化生成的行为规则的限度内,哈氏是一个制度改革论者,正如布坎南所说,在这里他把进化论观点和建构主义结合起来了(布坎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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