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修宪建议按照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将
宪法第
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
宪法修正案没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是它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实际上使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
宪法修正案通过拓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实际上也已经私有财产置于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的程度。
三、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
宪法第
13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局限在对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而且对保护的所有权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主要限定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这种规定显然限制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毕竟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而列举式的方式显然不能够概括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形式,尤其是将生产领域中的各种财产权不能纳入其中,这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它利于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建议》将
宪法第
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修宪建议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明确的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将以确认,突破了仅仅对公民的所有权加以保护的限制,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这不仅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
宪法上的依据,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
宪法保护的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体物的保护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尤其如此。“所有权”内涵也无法包括诸如营业自由、特许权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其次,对公民的财产形态不再进行列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护,这也使公民受保护的财产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其包括将来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第三,尽管修宪建议大大拓宽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这就要求受到保护的私有财产大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财产是不受保护的。例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