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机关的一些内部规定,也使得案源受到削弱。
前几年,检察机关迫于案件的压力,出台了一些内部规定。比如某省就规定,抗诉案件的标的额应在5万元以上。这样就将5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排除在外。其实,在基层农村,小额的民事纠纷是很多的,甚至于现阶段还有一些公益的“一元钱”官司等等,一旦法院判决有误,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们却只能向申诉人解释为什么不抗诉。这就迫使当事人又不得不回过头去向法院申诉,找寻救济的途径,也使得我们的抗诉案源白白流失。对此我们的基层民行检察官们只能徒唤奈何。
4.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妥协,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由于以前法院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不理解,出现了比如不让检察院调取有错案件的审判卷宗,对检察院民行承办人员冷嘲热讽,甚至扬言你抗我一起民行案件,我就判你一件刑事无罪案件的情况。在种种的压力下,检察院为了维护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得已与法院共同订立了一些城下之盟:比如对一审判决生效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先上诉,否则不予受理的规定等等,也大量减少了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案源。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对于民行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导致案源减少的现象,本人认为,虽然现今诉讼法对这类案件审理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办理多长时间都不为过,但是作为具体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我们还是应本着为群众着想的理念出发,从快办理民行案件。当然,这方面我们无法要求别人,只能要求自己,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快办案速度。针对一件民行案件在检察机关往往要连走三级的状态,本人认为可以将省级民行干部下派到各地市级检察院办案,这样就能使省级院及时充分掌握市级院案件情况,对办案人员审结的案件直接以省院名义提出抗诉。因为目前大量的案件积压主要在省级机关,这也有助于对积案的消化。办案效率的提高,可以使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不再经年累月没有回音,从而恢复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以遏制民行申诉案件的滑坡现象。
2.取消民行抗诉案件的内部规定,扩大案件来源。本人认为,由于民行抗诉情况发生了变化,几年前的规定已不再适应目前的形势需要,因此,对于以前的规定定应尽早加以废除。只要是法院判决有错,不论案件标的数额大小,均应提出抗诉,这样也有利于充分保障群众的利益,取信于民。
3.建议修改民诉法时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进行详细的规定:将民事调解和执行纳入抗诉范围,对于涉及有关民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由高法和高检协商确定,而不再让高法利用司法解释自说自话,削弱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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