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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现状与前瞻

  三、  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法律文化下移”
  与前一问题相关的是,在中国法理学发展中法学家面临着两重使命,既要重点攻关、发展法学,又要风化社会、变革民意。这是因为中国法制在规范层面上的发展明显地与其全体国民的价值结构不同步所致。可以说,在目下的中国,秉持现代法治理想者仍然为社会的精英,因此,法学家与社会民众间还相当地隔膜,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转化成社会民众的普遍需求,便既是一个富有时代需要性和挑战性的课题,也是一个衡量法学家的学理见解能否走出象牙塔、直接作用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标志。法学家的学理见解向广大的社会民众推广的过程,借用古人的话,便是一个“文化下移”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精英文化向民间的的推广,往往使得黑暗的“万古长夜”突显出浓浓烈焰,从而黎明得以蓬勃而出,文明得以升腾和发展。在中国文明的发展中,以孔子为典型代表的教育家们把向来由官方控制的知识教育成功地引导到民间,从而把中华文明的发展推向了全新的境地;而在西方,以柏拉图为典型代表的“学园派”思想家们,也正是以精英文化的民间化为特征的,并因此开引了辉煌灿烂的希罗文明。其他诸如印度的乔达摩·悉达多、犹太的耶稣等等,都因将某种精英文化成功地下移到民间,从而为其文明辉煌于世作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强烈呼唤着现代法律思想和理想借用某种方便的方式,下移向民间。这是因为,虽然固有中国文化因为“科举制”的推行而具有明显的平民化特征,但与这种文化相对峙的法治文化在中国目前只具有精英性。那么,这种精英性的法律文化在一个法治后发达国家的民间化是否意味着法学脱离了其见识性和创造性的本业呢?我以为,把高深的法律学理通过浅显的文字交待给广大民众,并不比进行艰深的学理发现更简单。据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先生的《法窗夜话》,只是一部通俗性的小册子,但其在整个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曾深刻启迪了国民的法律心智;其实际作用未必比他大部头的《法律进化论》小。反观目前我国的法学界,这种以通俗为宗旨的“法律文化下移”工作还做得相当有限,其中原因则不乏法学家把此类工作当作“小儿科”所带来的心理影响。可见,如果我国法学家想象自然科学家那样,不但要进行艰深的研究,而且要写出足以启迪众生并导致“法律文化下移”的“法普”著作,就必须克服那种轻视通俗性法律著作的心理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地促进现代法律精神及法学家自身的学术研究成果深入民间,影响官方。显然,这无论对法学家而言,还是对法理学而言,都应当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什么“小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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