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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经济学分析及立法政策*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流通如果仅限于一国之内,一旦国内买方市场形成,就会显得拥挤。对外贸易只是为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国际市场,并不能直接带动企业的各种资源全球流动,也难以避开现存或潜在的贸易壁垒。邓宁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400美元时企业的生产要素就要开始实现全球流动。这些生产要素虽然以经济资源形式表现出来,但在本质上并不一定都是经济性质的,比如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财政税收问题等就是社会性质和政治性质的问题。而现代社会中这些问题无一不与企业的发展休戚相关。自从公司这种高效的生产制度产生以来,它就是一个社会中除了自然人外的又一最基本细胞,因此民法很早就将公司视为一个与自然人具有同质性的“人”,而并不十分关注其团体属性。法律理论和立法实践的演进表明,大型企业在其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被要求承担一定的社会目标。从企业的营利性来看,企业似乎没有理由在营利目标之外还承担社会责任,因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但是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人、企业所在的社区、政府的经济社会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都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单纯依靠国内资源支持必然难以为继,这就要求国内企业不仅为营利目标而向世界市场扩张,同时该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也要求该国企业通过对外扩张来承担一部分经济社会责任。
  从中国的发展现状来看,经过20余年的粗放型经济增长,目前正面临严重的资源短缺瓶颈,用电严峻、供地紧张、能源匮乏、交通拥挤,一旦资源供应链断裂,就会危及该中国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要实现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企业通过扩大跨国投资,实现区域经济的国际化,这不仅是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还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打造国际性的产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开展跨国投资,突破资源约束,不仅是中国企业基于营利目标应有之举,同时也是它们应承担的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目前中国企业这种社会责任与其营利目标实际上是一致的。
  三、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律障碍
  (一)跨国投资审批未能实现法治
  现行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制度多是政府各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为行政法规和法律,政出多门,混乱无序。目前大约有10余个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部门规章性文件,没有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法。在实践中出现海外企业受多重主管,审批程序繁琐、期限冗长。各个参与海外企业设立、人员出境、资本运营的政府部门都从各自关心的重点出发,导致审批标准不一。例如,在外经贸部门,由进出口管理部门管理贸易性企业,非贸易性企业则由外资管理部门管理;而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还需经港澳办审批。涉及跨国投资的政府行为缺乏依法行政意识,政策标准和审批模式不统一,有的管理甚至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决策,过多干预企业的跨国经营行为,使得企业跨国投资在走出国门时就举步维艰。
  (二)跨国投资宏观调控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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