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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4、针对容易出现错漏重的人群采取对应措施,从细节上保障选民登记不会出现“错”、“漏”、“重”。
  第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确认公民选举权的条件有三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符合这三条,就有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的人员有:危害国家安全和被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而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选民登记时应予以登记: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参加选举的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选民登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的这些规定,切不可笼统地作出一刀切的处理。
  第二,采取“一问”(人口查职业)、“二看”(户口查年龄)、“三填表”(登记)、“四复查”(选民资格)的方法,或者把好“四关”(流动人口关、政策法律关、年龄关、病情关),采取“三对照”(选民登记与上届选民登记册卡对照、与最新人口普查表或居民身份证对照、与现户口册对照)、“三榜定案”的方法开展选民登记工作,该登记的登记,该除名的除名,不留疑点在名册。通过对照复审,可杜绝相当一部分的错登重登问题。再比如精神病、呆傻人员的认定,须严把好法律政策关和病情关,主要看其是否丧失行使、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的能力,凡属一般反应迟钝,但是还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列入选民名单;完全不能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须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参加选举。
  第三,坚持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相结合的原则。有些人员如按居住地登记比较方便,就不必拘泥于户口所在地登记;反之,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比如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谓合同工、临时工(“合同工”、“临时工”等特定历史时期的概念和现象,将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渐消失。目前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中,“合同工”、“临时工”仍普遍存在)和非国有经济组织中人户分离的职工,具体执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参加何处的换届选举,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错、漏、重问题。事实上各地一般是按工作地和居住地原则处置的,由工作或居住地登记。再比如退职退休人员,随职工居住的家属、老人,也大都是比照上述做法按居住地原则就地登记。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对于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工作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最终按照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将会是一种趋势,各地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将会促进选民登记制度的完善。
  第四,选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选民对自己和亲属以及周围群众的情况会更了解、更熟悉,因此要发动群众,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与社会联系较少或参加社会活动较少的五保户、老年人以及不在属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职工等等,群众的积极参与,其选民登记会很有成效。选民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述;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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