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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认识马克思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政府监督劳动包含着两种职能,一种是社会公共职能,另一种是统治剥削职能。考虑到国家与法律的内在关系,人们是否可以推论认为,法律也同样包含两种职能呢? 如果可以这样认为,那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观点又该做一种怎样的具体阐述?又该如何解释其内在含义? 具体说,两者如何统一和衔接呢? 法律具有两种不同职能的认
  可是否会影响对法律性质的分析? 这些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这段话表明,国家与法律的职能都是双重性的,即既有服务于社会的公共职能,又有服务于阶级统治的专政职能,这是两种在本质上相互对立的东西。其表明,国家和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矛盾统一体,是包含阶级性与社会性两种不同性质在内的东西。因而不能仅用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来概括国家和法律的本质,不能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这一单一内容来概括法的本质,而应该揭示出法律本质的内在矛
  盾性和差异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马克思关于法的阶级性和国家职能双重性的观点表明,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是服务于一个共同本质即阶级本质的两种具体属性,它是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两种不同具体表现和存在形式,这并不影响国家和法律本质的内在一致性和统一性。
  笔者认为,在评价马克思这段话时,应该首先明确什么是马克思本人说过的,什么是马克思没有说过的或没有说明的。马克思的确在不同的理论场合分别就资产阶级法律的性质和资产阶级国家的监督劳动谈过上述观点。但是,当时的马克思显然是没有机会,也没有以充分的注意来处理这两段观点的衔接问题。当时,国家和法律的本质问题,或是对这种本质的全面揭示显然并未纳入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去。因而他在不同的理论场合就国家和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上述两段认述,由于各自的针对性不同而显得相互衔接不上,这也是很自然的。因此,马克思所表达的,只是这两段话在语义上所分别表明的东西。至于这两段话的内在关系和相互衔接问题,显然是马克思所没说明也没想说明的,这个问题客观地留给了后人,需要由后人来接下去完成。
  在近几十年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与法律反映统治阶级利益这两种表述在理论意义上实质上是等价的,这就使我们陷入一种矛盾境地。如果肯定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就必然在逻辑上否定法律体现被统治阶级意志; 同样,肯定了法律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就要否定法律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这就使我们陷入一场恩格斯所说的“非此即彼”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我们没有区分“意志”层次与“利益”、“要求”层次的差别,在理论概念和范畴的运用方面也就缺乏某种回旋的余地。
  笔者认为,当我们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时,首先要把对此命题的理解限制在“意志”范畴的层面上,把它限制在主体和主观意义的层面上,它所包含的直接含义只应是意志一元性和国家权力主体的一元性。它是一个主观的和主体的范畴。在它背后,还存在一个法所反映的利益多元性问题。“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命题的深层含义,就在于揭示国家意志一元性与社会利益多元性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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