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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安全”和“社会安全”之间

在“法律安全”和“社会安全”之间


李奋飞


【全文】
  前不久,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就治安进行部署时的讲话——“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引发了人们对警察开枪问题的广泛争论。许多人包括公安部的新闻发言人都认为,在警察人身受到生命威胁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警察可以果断开枪;也有人认为,“开不开枪应由法律说了算”;有的法律专家则认为,“该开枪时就开枪,可开可不开时就不能开”。笔者无意介入这一争论,也无法立即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笔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争论?面对这一争论,法律人应该作出怎样的回答?
  坦白地说,对于“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这一提法,笔者的第一反应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毕竟,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广州的社会治安确实令人堪忧,采取一些包括开枪在内的果断措施制止犯罪行为,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笔者去年曾去广州上课,课间休息时,不少学员都善意地提醒我:尽量不要一个人单独逛街,更不要轻易在大街上打手机,以免遭“两抢”。弄得笔者在广州的两天连过马路都小心翼翼,更别说有什么心情“闲逛”了。因此,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笔者其实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有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八成以上的人会赞成“警方要敢于开枪”了。毕竟,警察采取包括开枪在内的必要措施,对于实现对犯罪——尤其是一些特定的犯罪诸如抢劫、绑架等——的有效控制,从地方确保公民能够享有基本的社会安全,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的社会安全,这既是国家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包括笔者在内的任何一个公民对于国家的合理期待。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又对——“警方要敢于开枪”——这一提法深为担忧。毕竟,法律人的使命之一,就应该是关注如何防范国家权力尤其是警察权力的滥用,使一国的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享有基本的法律安全。所以,尽管笔者也同意,警察可以在包括自卫、解救人质、维护公共安全等法定情形下有条件地使用枪支,但,作为警察所有权限中的一种最极端、最严厉的强制性权力,使用枪支的权力又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否则,其一旦被滥用,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乃至生命权造成侵犯,而且还可能造成一些其他无法预料的严重社会后果(包括国际形象的贬损)。实际上,如果说犯罪行为所破坏的只是公民所享有的社会安全的话,那么,国家权力的滥用尤其是警察开枪权力的滥用,则将破坏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律安全。而且,相对于社会安全的破坏而言,法律安全的破坏更值得我们法律人的关注。因此,一个国家可以确立什么样的开枪原则,这既是一个极为严肃和重要的问题,也绝不是一个市的领导人讲话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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