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论证与考察,我们认为在法律真实的实质标准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 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加以理解。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二是程序意义上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的实体标准并不是指传统的客观事实,而是指在正当化的程序下,副总认定者通过证据所获得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这种事前 以下构成要件:(1)这种事实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以证据为手段、通过正当化的程序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案件已不存在合理的怀疑,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否认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否定;(4)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犯罪是本案被告人所为的内心确信,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的怀疑。
“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序标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其具体是指:(1)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且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宝的证据形式;(2)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定;(3)证据必须做到证据自身、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的“三统一;(4)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提出证据的一方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补充;(5)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6)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达不到证明程度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上述理解,既符合刑事诉讼的特征,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运用。
(二)如何确定“合理怀疑”
究竟什么是“合理怀疑”,这是理解和把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关键问题,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色彩很浓的问题。在认定合理怀疑时要把握以下两点:(1)这种怀疑本身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必须同具体的案件及其背景有某种关联性,不能漫无边际;(2)这种怀疑具有一定的现实可信性,它虽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怀疑,但也不是一种显然没有可能性的怀疑。
(三)我国应否采用自由心证判断证据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在诉讼过程 ,对于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以及案件豆瓣 认定法律不作预先规定,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经验自由判断,从而形成一种确信(即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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