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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行为的保全

  撤销权是指当国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权益造成侵害,从而使国家行为与国家治理的宗旨、目的不符时,国家享有的依法对国家犯罪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并使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恢复到国家犯罪行为前的合法状态的权力。当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已使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对国家犯罪行为的追究或处理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消除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却是重中之重。
  对于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来说,维护持续的正义性、权威性比什么都重要。对于国家犯罪行为来说,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其它任何行为对其侵害的后果都要严重。所以,如果消除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关系到国家治理权力存在的必要条件。当国家犯罪行为实施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时,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秩序是国家治理的中心环节。而要恢复秩序,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已经发生的国家犯罪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如果国家承认该国家犯罪行为的治理效力,那么就意味着国家认可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这对矫正被破坏的国家秩序是无益的。为了保持国家行为的正义、合法、合理,就必须对已经不符合国家治理法律、宗旨、目的的国家行为进行纠错性认定,至少应撤销国家犯罪行为的效力,使被国家犯罪行为破坏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合法状态。撤销权是国家积极主动行为,并不以治理对象的请求权为限,是一种国家治理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撤销权是附属于国家治理权力的特别权利,是消除国家治理行为效力的消极性权力。撤销权的内容以撤销国家犯罪行为的效力为特点,以恢复被破坏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第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国家或特定的国家行为主体。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可能与国家治理权力行使主体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国家是撤销权行使的唯一实质主体。当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主体同一时,撤销权是附属于国家治理权力的从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不能与国家治理权力相分离;当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特定国家治理行为主体或国家时,撤销权是独立的国家治理权力。第三,撤销权的行使,以国家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为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第四、撤销权一旦行使,国家犯罪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撤销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和外在表现形式。首先,撤销权的行使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以法律可撤销的国家治理权力为限。其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作出撤销权行使的书面法律文书,否则,不发生撤销国家犯罪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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