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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物价局长的背后看腐败的制度性缺陷

  阜阳物价局的检查是合法的,但却遭到教育局、政府领导的一再阻挠,最后迫使张洪钧辞官。领导的阻挠无疑是非法的,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讲腐败是要受惩罚的,可偏偏有如此多的公开有组织性的腐败,他们选择腐败一定有是其合理的判断依据和经验,但为什么领导不仅是敢于选择非法而且是乐于选择非法。是什么力量会促使这些领导在合法与非法两种道路上选择了非法的途径呢,人天生就有经济学精明,在他们的经验看来选择非法的途径对他们反而是更有利。他们有太多这样的经验告诉他们这样的非法手段不会出危险,是能够有效地压制合法力量的。
  是的,如果这事不是出在一个宁愿丢掉官帽也要坚持原则的张洪钧身上,不是出在要了骨科医院20万元以后再要十万元等这些偶然因素上,他们的判断一定是正确的。他们已经吃透了现有体制下出事的可能性,敢于公开欺辱公众、漠视法律,他们的选择是判断“没有机构”有效干预的预期,他们眼中的公共部门原本就是那样,是可依赖的维护而不是可依赖的维护正义,这样的判断可是要有长时间的习惯养成,养成这样的习惯是社会的无数的悲剧为代价。
  合法的查处被政府以公开违法的方式逼走了,违法的收费却得到50多个机构的配合,畅行无阻。而这样太多的“非法经验”的一路成功必定伴随着有太多的合法行为的失败经验的共生,政府的非法管理必定是对社会长期的非法侵害中,是被管理者长期忍受管理机关非法侵害的痛苦经验。被管理者忍受痛苦的经济成本比争取合法权利的成本要更低,至少是更有利于他们的生存,这就是我们曾经生活的社会,而这也是我们政府要革新的体制。
  类似问题还有更触目惊心的,鞍山市国税局李文娟实名举报国税局惨遭劳教,郭光允举报程维高遭报复等。报复者都是运用代表正义的国家公器而“义正词严”,动用多个国家职能部门,几十、几百人的“执法”队伍进行报复。领导的“圣旨”远比法律有效,是领导破坏着法律,领导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违法的威力大于合法的威力。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够冒出来,是因为这些被害人都是属于“另类”人物,而他们之所以能够如此明目张胆地报复,恰恰因为在他们的经验中遇到更多的是他们认为可以摆平的“正类”,可以任由权力机关操纵的对象才是正类。这另类人物遭遇的显性事件后面是“正类”受害者的巨大冰山。
  权力私化的习惯思维
  没有权力私化的习惯是不会有上述的腐败思想和实践的。覃绍杰之所以要苦思冥想成立“公司”受贿,既有对周围腐败现象的总结判断,也有自己的经验,物价局长虽然升了,但与以前当副书记时的“风光”没法比。以前的“风光”足以让他现在需要违法犯罪的程度,而保证以前“风光”的经费支出是正当的吗?他们自己知道是不正当的,但他们却享受了那样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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