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关系辨析——兼评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是规定在《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是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提出的。也就是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的职务期间,在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而这种法定义务又可以从几个方面解读: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则根据情况有可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其出借行为在民事上应属于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虽然不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而是以公司名义出借的,同样会面临重大犯罪嫌疑;其出借行为原则上应属于无效,但要考虑存在善意第三人时的情况例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并且不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应没有责任;该出借资金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认定企业借贷资金合法有效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冲突:在“他人”为个人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有效性应不存在问题;但如果“他人”为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可能与现有的司法解释会存在冲突,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应属无效。
  但是如果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作为新法,其效力应优先于旧法;况且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在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或企业借贷资金,但应可以得出肯定的答复。
  新《公司法》该项规定是将公司向外借贷与对外提供担保放一起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但是对外担保部分,除了本项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或义务的角度作出规定外,在《公司法》第十六条也作出明确规定,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法》从正反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而公司将资金借贷给他人则只是从反面(即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做了规定,而在正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允许公司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显示出与对外提供担保规定的不同。
  对于此种不同,不知是立法者的疏忽,还是立法者有意为之;但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实并无根本的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