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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点体会

  三、服务大局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大局观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多种手段中的一种,法律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这种思想在孔子的学说中有鲜明的表现,他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呼”,也就是说,诉讼与否并不重要,他的目的在无讼,在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法家虽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斥责儒家“弃法术而心治,尧舜不能治一国”,但法家并不是法律拜物教,在他们看来法律像权术、势力等等一样,都是用来巩固统治者政权的工具。换句话说,他们是权力拜物教,只要能巩固政权,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后来的儒家,荀子“隆礼重法”已经超越了儒法之争在刑与德之间的二难选择,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大局观对中国历代统治者的影响,即看问题不是仅仅从局部出发,就事论事,而是把所遇到的问题与整个社会形势、大局相联系。这恰恰是中国法律文化不同于西方的一个特点。这些年我每年都要到欧洲讲学,讲授中国法律文化的课程,迫使我经常考虑,在非常强势的西方法律话语面前,中国现在还有什么东西能拿得出来与之抗衡?当我们谈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往往会想到集权、专制、等级特权、厌诉等等,但是在市场经济面前这一切东西似乎都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过时的东西。西方人在谈到中国或者东方文化的时候最爱用totalitarian(集权)这个词,谈到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时也用这个词,表示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经济上的中央计划经济。在西方的政治学和法学的词汇中它都是一个贬义词。但是,这个词除了贬义之外,还有没有新的意思在里面?我想,这个词来自于 totally ,即整体的,这也是我们民族考虑问题的一个特点,就是考虑问题的时候是 totally 地来考虑,而不是 separately,即分离地或单个地来考虑。这一点恰恰是我们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和西方人的不同的地方。西方法律文化喜欢把一切都分开来,在每一个案件中区分是非,分清每一个案件中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而中国人考虑问题的时候往往都是 totally 的,不是从局部出发,而是从整体着眼。比如,在欧洲讲学时,有时遇到地铁、机场或超市罢工,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西方国家在法律上确定罢工之类权利的思想基础是利益多元,即承认各个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表达自己诉求、向对方和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只要这些诉求合法,政府的职能是保证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伸张,而不得任意干预。这里我无意评价西方国家这种做法的短长,他们这样做有他们的法律文化传统。我的问题是,如果这种事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改革开放二十几年,中国早已形成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如果发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当这些冲突涉及到整个社会利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时,我们典型的处理方式可能是综合治理,由当地党委牵头,运用一切政治、思想、行政、经济、政法手段,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上级机关也把这类事件作为考核、判断政绩的主要标准。中国宪法中还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自由,但中国已经加入和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法律中确认罢工自由以至颁布罢工法都是迟早的事。但即便如此,中国也不会容许像西方国家那样地铁、超市罢工影响人们吃穿住行的情况。为什么中国不采取像西方那样的处理方式?一个明显的理由是从大局着眼,社会稳定。从每一个利益群体的角度,这种或那种做法可能都有道理,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全局看,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为了一个小团体的利益不能影响整体利益,不能影响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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