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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点体会

  这些年我们批判封建主义、专制主义,补法治课,学习用我们过去不熟悉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从局部、微观的层面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与此同时,不要把我们民族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整体观、大局观也当作糟粕和专制、集权、特权等一起抛弃。
  四、服务大局与法治
  服务大局与法治、依法办事是否矛盾,服务大局观念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回到法律虚无主义的老路上?对此问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关键要看是什么类型的法治。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这里所说的依法治国即法治与服务大局是完全一致的。它和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里依法治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的好处这里讲的也十分清楚,就是为了防止个人的专断和任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但是,服务大局即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西方的法治观念却是不相容的。因为按照西方的法治观念,实行法治与多党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私有制的主导地位,司法独立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联系。如果缺乏这些社会制度,法治就会失去前提和基础,就根本谈不上法治。难怪,一些青年人用西方的法治观念来看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越看越没有信心。难怪,敌对势力会把法治作为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突破口,把实现法治作为蛊惑人心的口号,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有制的主导地位,都成了实现法治的必须最终剔除的障碍。
  当然,无论是西方的法治还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治也有共同之处。第一,它们都是对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只不过它们所确认的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第二,反对个别人包括领导者的任意行为,实行规则治理,凡是反对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无论哪个社会的法治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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