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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传统的刑法观念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以实现理论的更新,否则将有碍于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而法治国家刑法理论之要旨之一在于从非国家的角度重新审视刑法并由此确立新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那么,法治国家刑法的宗旨就是培植社会公众对刑法的情感,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因为法律“就其效力来说,依赖于广大人民对其基本先决条件的接受。人民的接受,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机构是法律得以贯彻的决定性力量。” 从非国家的角度认识刑法的最终理论期待是确立刑法的个体信仰与人文关怀,这一目标的实现意味着社会公众不再把刑法当作一个外物或异己的东西,它不是制度强加的而是自己生活需要的;刑法的运作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压制与威慑,它应当有助于促进法治精神力量的生成。因此,刑法学理论视角转换,意味着应当从非国家的而是社会公众(包括被害人)的立场重新审视刑法,软化刑法的强制性,承认在传统刑法之外进行制度创新的意义。
  在我看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目前的研究还不太深入,本文拟对此详加讨论。
  二、走出绝对强制的误区
  传统刑法观和司法习惯思维都强调对于犯罪一定要用刑罚加以惩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将刑法规定视为绝对命令。既然刑法是一种命令,其在实践中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至于刑罚执行的代价和效果如何,并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把法律看作命令是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常识法律观念。它强调法律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表现为意愿明示而且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予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两方面的对法律现象的思考:一是将全部法律视为义务强制的规定,从而将其视为制定者的强制意愿的表现;二是将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问题最终归结为刑事处罚问题。这种被很多学者认为具有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的原型。(2)将刑法制度完全工具化。犯罪是危害社会秩序最严重的行为,是与法律意志根本冲突的产物。国家针对犯罪逻辑必然地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最严厉的刑事控制手段来惩处这种行为,以恢复社会生活的平静,所以,刑法直观地给人以工具形象。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尔雅.释话》云:“刑,法也。”汉郑昌曰:“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寰乱之起也。” 在这些典籍中,法即刑,刑即强制的思想表达得极为充分。而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也往往谈刑法而色变,就是因为它的严厉和不讲情面。人们一再强调,应当使罪行和罪过受到强制并惩罚,以使国家在这方面成为一种合理化。时至今日,我们的刑法教科书在讨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时,也无一例外地提到:刑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其他任何部门法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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