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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不明,超过诉讼时效,该不该胜诉?

公告单位不明,超过诉讼时效,该不该胜诉?


司马当


【摘要】在债务形成近十年之际,债权人的突然出现,就象高速公路上突然滚出一块巨石,不仅给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凸显障碍,破坏了新债务人的运行轨迹,也让新债务人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诉讼。

【关键词】公告;诉讼时效

【全文】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27日,安徽省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太和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5万元,借期一年,逾期未还。2001年7月3日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债权转让联合公告,将安徽省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误登为“中药经销部”,并称“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已于2000年4月20日”“将本公告所示贷款债权转让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此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又于2002年4月17日和2004年4月14日两次独家在《安徽日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2005年12月30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安徽省华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并在《合肥晚报》独资创办的《江淮晨报》上公告,该公告仅称华康公司受让“太和药材中药经销部”债权113万元,与“安徽省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的名称相比,少了六个字,错了一个字。2006年7月25日,华融公司又在《江淮晨报》上刊登更正声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收购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分行对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的债权,在2001年7月3日的《安徽日报》上将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的名称误登为“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销部”以及在2002年4月17日和2004年4月14日的《安徽日报》上都延续了上述名称,现予以更正”。此间,安徽省太和县药材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经过三次变更,最后于2003年由华源集团收购后变更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2006年8月15日,华康公司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源公司“清偿债务113万元”。
  此案涉及四个问题:一、2001年7月3日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与华融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时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二、华融公司2006年7月25日在《江淮晨报》上发布的更正声明是否有效;三、2005年12月30日华融公司与华康公司在《江淮晨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四、2005年12月30日公告中的债务人“太和县药材中药经销部”能否确定为原债务人“安徽省太和县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现在我们来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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