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 当事人从事此项贸易活动以获得生活来源的能力受到了限制 任何对赚取货币酬金的能力的限制,不管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能构成限制贸易行为。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一项对服用违禁药品的处罚决定(两年或者终身禁赛) ,在一些案例中被法院认定为限制贸易行为。但是,在另外一些案例中,法庭在认定处罚行为的合理性时,是以相关事实的重要性作为依据,可能会认为这种处罚决定是合理的或者是适当的限制。在欧洲,曾有一名网球运动员因为其行为违反竞赛纪律,而被处以两个星期的禁赛处罚,这项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定为是不合理地干涉了运动员谋生的自由。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对某一体育组织中的成员转会加以限制的做法,也被法院判决为构成了限制贸易行为。
2. 3 限制是不合理的 一项有可能导致限制贸易的措施是否合理,其举证责任落在寻求对这项限制的支持的当事人身上。因此,如果某一项限制措施是纪律处罚的结果,那么做出该纪律处罚决定的组织必须能够证明,在当时的环境下,这种限制是合理的,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对该措施不服的运动员来证明该措施的不合理性。何谓合理,这是一个由法院解释的法律问题。换句话说,在法院未做出判决之前,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限制贸易行为是否合理。在澳大利亚法院审理的罗伯逊诉澳大利亚职业自行车联合委员会案中,一名自行车运动员涉嫌服用违禁药品而被禁赛,法院在审查该项处罚措施时,考虑了以下两点:其一,禁赛处罚的目的以及理由;其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做出的禁赛处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另外的不那么严苛的限制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同时,在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行业惯例和标准、限制措施所涉及领域的有关专家对这项限制的意见,以及实施该项限制措施的有关客观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还须着重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会对私营组织(例如体育组织) 的内部事务管理权限以及处罚措施的种类给予足够的尊重——如果它们的活动遵循一定的规范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3 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在加拿大的体育法律实践
除了约翰逊案件以外,在加拿大还有一些案例采用了禁止限制贸易行为原则。在一起加拿大花样滑冰教练协会起诉加拿大花样滑冰协会的案件中,针对该协会制定的一条规定,即任何花样滑冰教练若想要在花样滑冰俱乐部执教的话,必须经过协会的考核并授予会员资格,同时还必须向该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本案原告加拿大花样滑冰教练协会提出反对,认为这是一种限制贸易行为。起诉方花样滑冰教练协会取得了一项法院的临时禁令,该禁令禁止加拿大花样滑冰协会强求教练们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原因就在于这里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的争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