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准行政行为

  2、受理
  行政主体接受相对人的请求,准备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如对申诉、请示、报告、控告等表示收受处理的行为。受理的准行政行为,将导致一定效果的发生。
  3、确认
  行政主体对有疑义或有争议的特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宣告其存在与否或正确与否的宣告行为。如确认某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属于“确认”类的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定条件予以认定,而不能自由裁量。
  4、证明
  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证明其存在与否的行为。如发给律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以及完税凭证的行为。确认行为与证明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意思表示,但也有以下区别:从作用上看,确认行为常是就法律关系发生争执或疑义而予以确认和判断;证明行为则是对并无争执或疑义的事项或业经确认的事项予以证明。从效果上看,确认行为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而证明行为仅具有公法上的确定力,得以反证推翻。
  5、咨询
  行政主体为即将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行为。包括向有关国家机关的咨询、向有关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咨询以及向相对人的咨询。
  6、鉴定
  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鉴定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为,有些鉴定是相对人从事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如产品质量鉴定。
  7、调查
  行政主体为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搜集信息资料、材料的准备性质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对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8、检查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如《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准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准行政行为与法律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由于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只是一个学术概念,学者们对其解释众说纷纭。此处所指的行政行为是包括准行政行为和法律性行政行为在内的行政主体所为之公法上的行为。“法律性行政行为”则指与准行政行为相对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作出的直接产生公法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准行政行为与法律性行政行为虽然都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所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和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皆可属于行政行为”(见《行政行为初论》,杨解君著),这是两者的共性所在。但“准”字之差,导致两者在许多方面的不同:法律性行政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依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要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必然相同。行政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以其意思表示限制行为的效果,从而形成有附款的行政行为。与此相对,准行政行为以观念表示为构成要素,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法律效果,往往同一内容的行为因法律的规定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而且不得附加附款限制行为的法律效果。此外,法律性行政行为的效果,构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原因,因此相对人可以对此行为申请救济。而准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救济的对象,“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见《德国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纳著,朱林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