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基础论”。该论无非是要表明,如果没有间接占有,观念交付将无以依附而成为空中楼阁,观念交付于是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撑而难以存在,观念交付既缺失则不利于交易之便利。由于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具抽象意义者,是观念交付最为极致的体现,因此在此以占有改定为研究对象,否定间接占有和观念交付的必然联系,从而使间接占有丧失其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该被彻底逐出占有制度。
罗马法上,交付的表现形式最初仅为物质实体的移转。但随着社会发展,在法学理论尤其是在普罗库勒派学说的影响下,交付逐渐摆脱了唯物主义的、直观的手递手的形式。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隐蔽和准精神的方式加以完成,于是出现了各种拟制交付形式,[12]占有改定的前身占有协议(constitutumpossessiorium)即为其中之一。[13]但彭梵得认为占有协议几乎是短手交付的翻版,[14]此遭到大多数学者的质疑,认为二者其实是相反的关系。[15]笔者赞相反说,因为短手交付是简易交付的前身而占有协议对应的则是占有改定,二者虽然都无需为现实交付,但方向却恰好相反。在罗马法的占有协议中,让与人不进行实际的交付,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允许自己以租赁、保管、使用借贷等名义继续持有物品,并以此种方式使自己成为他人占有的代表。[16]可见,罗马法中的占有协议往往与混合交易密切相关。法国民法因采取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交付仅为债务的履行,与物权的变动无关,所以没有交付替代之说,当然也就没有占有改定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0条、《瑞士民法典》第92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1条以及澳门地区民法典第1187条都对占有改定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关于占有改定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让与人保留直接占有,二者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日本民法虽也采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比法国更进一步,规定了交付的对抗效力,其第183条明确规定了占有改定。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占有构成理论上因采主观说,因此与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采客观说不同,日本民法中的占有改定具有抽象性的意味,可直接因代理人的意思变动而成立,而德国等的占有改定显具客观性和具体性,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占有媒介关系唇齿相依。因此,在抛弃占有意思主观说的前提下,占有改定仅以客观具体的占有媒介关系相联系。
自德国法始,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改定是建立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分立之上的,故有学者毫不讳言地认为是否承认占有改定这一问题转化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否承认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问题。[17]笔者以为,此言未免太危言耸听,把占有改定与间接占有牢牢地绑在一起,认为如果没有间接占有,占有改定也将无从存身的说法实在难谓理性的思考,也是将思维局限在占有一隅而得出来的片面结论。如果我们跳出占有的思想来看占有改定,必定豁然开朗,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实际上,占有改定究其本质无外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约定,正是以双方之约定代替了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才得以成立。因此,是否承认占有改定的问题其实应该转化为十分承认当事人意思合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而这个问题显然已经不难证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对此当然肯定,自不待言。那么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在理论上,有学者已经敏锐地指出,在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之间,形式主义优于意思主义,当无疑问。但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时也应吸收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这在动产物权变动领域尤有必要,但吸收的方法不是扩大交付的外延,创设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这些“名不副实”、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而应直接承认形式主义之例外。具体思路是,在动产物权变动,将交付变动物权作为劝导性的任意性规范,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发生如同裁判规范的效力,但当事人若特别约定动产物权变动方法,原则上从其约定。[18]在立法实践来看,德国民法典在其929条后段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时)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可见,即便在严格奉行形式主义的德国也是承认当事人合意移转物权的效力的。就我国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及
合同法第
133条[19]也都明确肯认了当事人合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在当事人的约定也具有物权变动效力的情况下,占有改定找到了最为合理的解释,脱离间接占有的桎梏,占有改定才真正回复其本来意义,占有改定本该称为“所有权约定转移”。可见,占有改定与占有无涉,与交付无关,与间接占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之,占有改定是否承认,无论如何也与间接占有之存废毫无牵连。梁慧星先生的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否定间接占有,一方面却在对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说明部分肯认间接占有,[20]从而被主张间接占有的学者留下口实,被斥为体系不统一。[21]其实,梁老师只需稍稍修改对占有改定的说明,将其解释为所有权的约定移转即可避免这样的尴尬。间接占有之所以被冠以“占有”头衔,之所以把间接占有解释为占有改定的基础,这一方面是思维的局限所致,他方面更是概念法学苦苦支持其逻辑周延所致。当我们还原占有改定的生活本质,就该是散尽阴霾、凸现真相的时候了,真理,往往是朴素的!
2、德国学者理论之检讨
德国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间接占有在动产上和直接占有一样原则上也有公示功能。在第930条、第931条中,法律规定间接占有的赋予即是所有权移转的外部标识。所有权推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