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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典编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之考察

  ——“一般性的立法”(关于所有权、商业公司、证券、物的担保、典型合同、破产、竞争、工业产权、劳动、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税收);
  ——“金融”立法(重新组织中央银行和信贷系统,保险系统、股票以及货币体制);
  ——“经济”立法(主要是为私有化提供法律体制安排,重新组织国有企业的结构,规范二战后没收的财产的返还);
  ——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规则(对外贸易、外国投资以及相应的税收体制、关税以及技术转让体制)。
  很明显,为后社会主义国家所需要的法律模式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表现出全新的特点。可以把这样的情况与二战后,这些国家抛弃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解决方案,转而接受苏维埃法的情况进行对比。二战后的情况可谓截然不同,在那时候,人们所指向的新模式完全被包括在一个封闭的,由苏维埃法所代表的“机体”中。现在,需要借鉴的模式却分散在各种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法律中,它们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有的是统一的模式,有的则是通过学理和司法实践发展而来。如果考虑到,在“官方”渠道(在这一地区不同的国家制度化地向立法者“建议”法律规则的内容的活动)之外,还存在自发的交流,这样的交流有的时候是借助于传统的学术交流的渠道(因此也基于偶然的人际关系),有的时候则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交流,对此,不得不说,在新的法律模式的继受过程中,由于各种交流渠道的存在,这很可能导致一种不连贯的,片断化的,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素的法律借鉴。
  二、诉诸于法典编纂
  至少在特定的法律领域,比如说民法和商法领域,为了避免或者说是防止不连贯的,混乱的法律借鉴和继受,导致人们求助于法典编纂的技术。东欧和前苏联地区对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已经非常了解。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代(1948-1989)中,他们已经将他们的民法和经济法进行了法典编纂。
  在对苏维埃类型的法进行部分改革的阶段,东欧和前苏联各国的法学家以及外国的观察者都一致认为,前苏联的15个加盟共和国的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典(它们是根据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在1964-1965年之间被采纳的),1960年匈牙利民法典,1964年波兰民法典,以及追随法国模式的,可以追溯到1864年的罗马尼亚民法典,它们在“结构上”仍然有效。因为这些法典仍然维持了罗马法系的法典的基本构架,所以能够用来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渐进的转轨。事实上,如果排除那些与意识形态(比如说,将所有权进行分类,排除私人可以拥有生产资料)相适应的一些定义性的规范,这些民法典的结构,包括民事诉讼法典都是模仿了历史上著名的法典(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但是,这最近的15年以来,激进的法律改革(这主要是那些试图输出其法律模式的一方过于夸大对实在法进行改革的必要所导致的),根本不顾及社会主义民法中的规则与罗马法系的传统之间在形式上的连续性,而鼓吹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的“绝对的不完备性”。
  这样在中东欧以及大部分前苏联国家开始了一个新的法典编纂的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一些前苏联国家和阿尔巴尼亚就开始传播“新”的民法典草案,这些草案竞相标榜自己与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典文本所存在的区别。俄罗斯采纳了一部新的民法典(从1995年1月1日生效),它包括总则(规范了人、代理以及法律行为的构成和效力)以及其后的关于所有权与物权,债法总则与典型合同,以及受到意大利民法典影响,但是仍然依据先前的社会主义传统,将与家庭有关的规则编纂在一个单独的文本中。1995年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它受到俄罗斯民法典的模式的很大的影响。在其后的几年中,前苏联国家也陆续颁布了相类似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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