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回到法典编纂——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之考察

  但是,法典重编的计划并没有被所有的后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国家,事实上仍然维持了20世纪60年代的民法典,虽然对这些法典进行了大的修改。作出这样的选择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
  首先,前苏联国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在1990年以后受到西方政府和国际机构的影响,更多地接受了激进地变革其法律渊源的建议。
  其次,一些中东欧国家的法律体制已经根据其意识形态的变化,对其法典进行了渐进的修改。这样的结果是法律规则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国家的具体情况而有不同)或快或慢地适应了经济关系的自由化的过程。
  事实上,中东欧一些国家的法典编纂在1989年前后就已经表现出与先前的指导思想上的不同。虽然说只是在这些国家抛弃苏维埃模式的社会主义之后,出于对这样的模式转变的政治上的强调,理论上才可以自由地来表达和说明这样的变化,但是,在匈牙利和波兰,民事立法和民法典的变化事实上在匈牙利几乎持续进行了20年的时间,而在波兰则持续了整10年的时间。
  捷克的例子稍微有些不同。在1969到1988年之间的20年中,捷克的统治者对匈牙利和波兰进行的部分的经济自由化的改革视而不见,维持其计划经济体制不做任何变化,这导致后来必须对其民法典进行全盘的修改。
  三、匈牙利、波兰和捷克的民法典的修订
  我们首先来看匈牙利。对匈牙利民法典所进行的第一次的大幅度的修改是在1977年,这使得它“现代化并且得到了完善”。所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一些新的立法技术,并且能够接纳了人格权的扩展,环境保护,保护“新类型的财产”,保护消费者这些新的社会要求。所谓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些政治性质的,受到从1968年开始在这一国家实施的被称为“有计划的市场体制”的影响的一些法律规则。在这一改革开始之后接近10年,修订之后的民法典确认了经济改革的两个主要目标:减少社会主义国有财产的内容以及削弱中央行政机构的计划性质的权力。这样的改革在1977年的修改中就表现为关于法人(特别是关于企业的自主权),以及关于所有权和契约的法律规范的修改。新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强合作性质的企业的地位的需要。合作企业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化的经济的需要与寻求私人的经济自主的空间的需要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类型的法人,承认了半私人化的主体(合作性质的企业以及其他生产者的联合体)的民事活动的自由。
  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匈牙利民法典适应政治经济的变化进行了持续的修改,它反而在1990年的社会主义体制崩溃之后能够幸存下来。在巨变之后,它只需要立法者根据宪法上所确立的新的所有权体制,对民法典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及修改其他一些形式上的规范(比如说一般条款,关于民事立法的目的及其解释的规范,关于集体财产的一些修饰性的规定)。这样,1991年第14号修订法律,只用不多的16个条文改变了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将它的适用扩展于“商业关系”;引进了一些传统的一般条款(诚信和公共秩序);确认国家在通过国库发生私法上的关系的时候所具有的法人的资格;确认在原则上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确认对无主物可以适用原始取得;根据新的宪法的规定,将国家对经济财产的排他性的权力限制在一些被特定列举的财产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