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系由古罗马《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确立,但“过错”(Culpa)之概念早在《十二表法》中已经出现。而根据盖优士和查士丁尼大帝的《法学总论》记载,四种类型的“准私犯”中,有三种属于无过错责任,它们包括倒泼流质和投掷固体物的责任(de effuses et dejectis)、堆置物或悬挂物件的责任(de positis et suspensis)、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商的责任(receptum nautarum cauponum stabulariarum),。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附录二《十二表法》,第1013页,第866—869页。
有关大陆法系民法典上的规定,参见《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09、710条;《瑞士债法典》第41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064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295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等。传统英美法上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有故意(intent)和过失(negligence)等,这与大陆法系相似。故意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方面之侵权,如侵害(battery)、恐吓(assault)、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精神伤害(mental distress)、诱人违约(inducing breach of contract)、胁迫(intimidation)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以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义务之违反(breach of the breach)及损害(damage)为构成要件。其中对注意义务的确定,英美法院主要采用了“正常理性人”(reasonable prudent person)之标准。另外,还有一种以恶意(malice)为主观归责事由的侵权行为,如恶意起诉(malicious prosecution)、恶意滥用诉讼(malicious abuse of process),这是英美侵权法特有的侵权类型。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53页。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3页。
参见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66页。
一般认为,英国Rylands v. Fletcher一案确立了普通法上现代严格责任的基本规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不要求被告方存在过失,或者被告方缺乏注意,或者被告具有不正当的目的。该案判决于1865—1868年,并不是一个现代的判决,但就该案对英美侵权法的影响来说,其意义完全是现代的。英美学者均承认该案所确立的归责是英美侵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See John. G. Flemming, The Law of Torts, 8th edition, 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 1992, pp.334—337; Frank. C. Woodside, Why absolute liability under Rylands V. Fletcher is absolutely wrong, University of Dayton Review vol.29:1, (2003).
Rylands v. Fletcher, 159 Eng, Rep. 737(EX.1865); Rylands v. Fletcher, L.R. 1EX265 (1866); Rylands v. Fletcher, L.R.3H.L. 330 (1868). 这分别是初审、上诉审和终审的判例报告的索引。
Rylands v. Fletcher, L.R.1EX265 (1866).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 pp.77—88.
Coleman, The Structure of Tort Law, 97 Yale Law Journal (1988), p1249, 转引自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对于科尔曼的观点,波斯纳予以了批判,参见该书,第409—410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本段和下一段中使用的“严格责任”这一概念,它包括传统社会法律中那种强调“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的结果责任类型。这种分析在概念上可能造成了含混,从而影响了结论的正确,但我认为这种分析路径仍然可能是有效的。
参见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72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5—212页。关于严格责任制度在降低法律制度的运作成本和减少信息费用方面的功效,后文还将有所论述。
无论中西方,在传统社会中各个部门一般都采取了严格责任制。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章。不同的观点,请参见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5页及第35页注103—105。
参见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20页以下。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这里面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7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应该是一个突出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