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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的股权激励制度浅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的股权激励制度浅析


Share Right Incentive under the amendment of Company Law of PRC


李阳


【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为公司回购自己股份扫清了法律障碍,使得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更方便的实施。但是在公司法框架下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成本是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起到激励管理层或员工的效果依然面临考验,股权激励实施不当股东权益反而会因此受到损失,这必然会导致激励方与被激励方新的冲突。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激励;税后利润;股东权益
【全文】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使用其实已经有近百年历史了,早在清代中国山西的钱庄就广泛采用了“顶身股”等方式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当然,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源于早期美国的一些高科技公司[1]。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上市公司逐步将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注入,使企业自身效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紧密结合,提升股东权益变的越来越重要。但以股权激励为手段是否可以实现推动企业发展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股票来源。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计划采取了“公司请客,市场买单”模式,即全体股东以公司名义共同向高管人员让渡股权性利益,借此激励高管人员为公司利益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全体股东分享股权激励带来的利益,并承担高管人员行为不慎带来的风险。过去的股权激励缺乏足够的,合法的股票来源,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控股大股东的让利空间,因此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于是,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这使股权激励未得到有效推行。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部分基础性障碍。如解决了激励股票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等等。正是这一条基本解决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合法来源问题,但股权激励是否真的可以起到提振上市公司经营能力以回报股东,则很难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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