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关键防线的卫士。这条防线一旦失守,体现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体系的维护就失去了最后一点希望。司法的外部监督渠道很多,人大、政协、检察、信访等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官违法违纪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制度。然而,某些法官蜕变的步伐一样地“义无反顾”,更加肆意地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认为自己是“法律”的官,法律对自己没有约束力,自己是永远无条件的例外。财迷心窍,色迷心窍,目中无人,目无法纪,最终使自己成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亵渎者、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背叛者。
法官腐败现象在所难免,一个或几个法官犯案是很正常的,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正常的是众多法官先后出事,如深圳中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酒泉市肃州区法院那样大面积“坍塌”,更让人目瞪口呆的是不少搞腐败的法官还能长期身居高位,有的边腐边升、越腐越升,越升越腐!
因此,当我们看到一个个法官纷纷“义无反顾”“乐腐不疲”成了腐败分子,成了共和国的罪人时,我们该认真检讨我们现存法律制度、监督制度及其运行情况,制度和监督上的的漏洞为一些法官提供了充裕的权力出租和滥用的空间。笔者认为以下漏洞是我们需要加紧修补的:(漏洞一):二审法官(或法院)的权力过大,又缺少有效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两审终审制度赋予了二审法官(或法院)特别大的权利,二审法官不但可以进行“事实审”,还同时,可以进行“法律审”。甚至,法官完全可以重新认定出与一审认定事实彻头彻尾相反的事实,从而做出与一审完全相反的“颠覆性判决”,更有甚者,有的法官只需对原来一审的判决说上一句“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之类的话语,不用讲其它道理,就直接改判。我是法官,我怕谁!我判决,还要讲道理吗!笔者就遇过这种情形多次,就是因为自己为坚守清白之身不同法官“勾兑”,依法本应得到的公平正义却无法得到,真是无奈!我只能告诉当事人一句话: “法官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由于二审程序对案件处理的重要和决定性作用,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财产、名誉、地位、生活环境、甚至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因此,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关系人就会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拉法官“下水”,法官一下不清醒,禁不住金钱、财物、美色等的诱惑,就扑通一声下去啦!当然,也有不少法官是“老水手”,识水性、一见“水”就心花怒放,跃跃欲试,欲罢不能,自己主动“下水”畅游的。(漏洞二)自我监督形同虚设。申请再审程序是法院自己内部审判监督庭对案件进行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同室操戈,相煎何急?”,在同一个法院工作的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再说,谁又能十全十美呢?!今天你抓人家辫子,明天人家穿你小鞋,还是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吧。因此,这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效果极差,想一想,也很正常,自己怎么好反对自己呢,偶尔一两件判的太离谱的改一改,表明自己是有错必纠,从善如流。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是啊,自己怎么好意思经常出尔反尔呢。据笔者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百分之99是被驳回的,距离希望等于零很近!更有甚者,现在还做得更绝,在有的法院当事人再审申请提出之后,它就让再审申请如同石沉水底,音信杳无,法院就连一个驳回的裁定也不愿做,有种,你就等吧,反正,你是知道我不会放在心上的。(漏洞三)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选择权。根据现在的诉讼法规定,一个案件,特别是二审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直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出抗诉。如果遇上前面那种让再审申请如同石沉水底音信杳无的法院,当事人只能是这样的处境:喊天不应,哭地无门!因为,申请再审程序没走完,检察院是不会理你的。(漏洞四):没有专门的法官违法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谁都管,可能导致谁都不管,甚至真正要管时就互相推委。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法律上没有规定一个名称类似于“法官违法信息收集处理中心”的机构,所以,现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检察院都没有组建一个名称类似于“法官违法信息收集处理中心”的机构,以方便群众,收集信息,并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没有信息、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就无从谈起,法律监督就成了虚幻缥缈的海市蜃楼!没有一个明确的检举地方,群众有料也不知道向哪里检举,长久不疏通管道,矛盾就会积聚,就会激化,不利于长治久安盛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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