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者被保护程度不同。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比对商号权的保护更为充分。商标权有专门的
商标法保护,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商号权则通常比照
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对其保护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二)两者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同时商号与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两机关又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致使一些用心不良者常利用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日趋频繁,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实践中,两权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的商号。如1997年的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密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将其他企业注册的商标“密雪儿”作为商号来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将以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后,一般都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省略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突出使用商号,故意造成市场混淆。实践中这一问题很突出。
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2001年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即是此类情形。又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曾经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
3. 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2003年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件。
4.近年来两权冲突的形式或手法在不断地创新,对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新手法一: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手法二: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新手法三:交叉冲突,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
从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件来看,第一种情形是发生纠纷的最主要来源,而第二、三、四种情形发生纠纷的较少。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在本文第二部分已经细述了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及其在知识产权中的表现,具体落实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上来,笔者认为是多重原因作用的结果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内在原因
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号的构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两者构成要素相似。如果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这就极易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商标可以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商号可以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两者的识别功能相似。同时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相联系。这就导致普通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而不加区别 。 所以一旦有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把他人的著名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他人的知名商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就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权利冲突也就会由此产生。可见商标与商号有如此多的相似,这些为权利冲突奠定了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