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利益”不仅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应包括精神利益。正如人类的生产包含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一样,人的利益也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分。由于精神活动、精神需要是人所特有的,作为组织体的企业,其自身是不具有精神利益的。但是技术的研发最终都只能由自然人来完成,如果企业在技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过程中照顾到自然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精神利益,无疑会对自然人产生更有效的激励。“精神激励具有稳定、持久、多样性的特征,科学地使用精神激励,可以较长时间地鼓舞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励员工的工作干劲,提升员工的工作抱负和理想,同时避免物质激励带来的物质欲望畸形发展、个人主义膨胀等问题……美国哈佛大学詹姆斯教授对按时计酬的一些员工进行调查,发现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发挥自己能力的20%-30%,如果受到充分的激励,他们的能力可以发挥到80%-90%。精神激励对人的最大作用是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开发出人的潜能。” 企业的技术保护模式选择实质上也是对技术资源的管理,而这些技术资源来源于员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力和辛勤劳动,在技术资源的管理过程中考虑到员工的精神利益,这既是对员工劳动成果的尊重更是对员工的物质奖励以外的额外奖励,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热情,保持技术资源的生命力。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看,尽管企业自身没有精神利益的追求,但为了激励员工,在技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过程中,企业应顾及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精神利益。
二、两种保护模式的交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正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关注,市场主体之间围绕着技术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保持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企业纷纷寻求对自己企业技术——这一无形资产、知识财产的法律保护。由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其法律保护方式也有不同。就我国而言,主要提供了两种保护模式——专利与技术秘密,前者由我国的
专利法予以保护,后者则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三种专利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企业的技术可以是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重要的不是一项发明创造被准确地描述应归入哪一类权利客体,而是该发明创造能至少符合一类客体的要求” 也就是说,企业的一项技术不管它是属于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可以得到
专利法的保护。此外,《
专利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