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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

  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存在着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具有浓重的复古倾向。尽管有“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口号,然而人们所念念不忘的理想时代不是未来,而是过去,在那已经消逝 了的唐虞三代之盛世。大儒顾亭林读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对此书称颂不已,而他称赞的话 却是“百王之敝,可以复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还也”。在这种心态之下,一般文人要“ 信而好古”,要“与古为徒”是十分自然的。古代中国人的所作所为似乎总是要恢复上古时的美好社会秩序,而规范现代行为与制度的准绳也都要从上古的道德遗训中寻找,即便是改 革,也必须从古人那里寻求依据和支持,所谓“托古改制”。《封神演义》里的那个申公豹被南极仙翁将脑袋安反了方向,从此便以背为胸,以后为前,故前进即是倒退。我们姑且将传统中国人的这种普遍的传统导向心态名之为“申公豹式的价值取向”。[14]
  这种价值观念同样体现在古代的司法判决之中。法官们审理各类讼狱,俯仰之间多是违反纲常名教的行为,抚今思昔,愈发感叹世道坠落、人心不古,并时常深切地意识到自己任重 而道远。在对一起主佃之间争夺墓地案的判决中,法官感叹:“甚矣!世降俗薄,名分倒置 , 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也。”[15]在判决一起子与继母争业诉讼时则说:“自柏舟之 诗不作,寡妇始不能守义以安其室;自凯风之什既废,人子始不能尽孝以事其母”。[16]为了扭 转这种“世降俗薄”的状况,当然有必要引用先圣前贤的文章及事迹,既作为加强其判决 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又使有关人员翻然悔悟,追慕先圣前贤德性,从而达到治本的功效。一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胡颖先引孔子“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继引曾子“君子思 不出其位”,再引孟子救乡邻之斗则惑之义,从而证明被告人“出入公门,搂揽关节”不仅不义,反而有罪。[17]同一法官在判决一起改嫁之妇谋占前夫财物的诉讼时引了汉代陈孝妇16而嫁,夫死后养姑28年不改嫁的故事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8]为后世所敬仰的民族英雄文天祥在 一篇不足四百字的判决书中曾备引孔子、孟子、子贡以及《大学》的有关学说,引文所占比重之大令人注目。[19]除此之外,我们在宋代的司法判决里还发现引用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 ” 等诗句作为判决房产纠纷依据的例子。[20]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法官的这种申公豹式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导致英国司法中的那种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的出现。我们知道,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 ,英国文化具有更浓重的守旧色彩。如英国学者塞西尔所言:“早在英国开始有历史的时候, 天生的守旧思想就已普遍存在。……把政治结构的改变说成好象就是维护和恢复某种更古老 和更纯粹的传统,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全部历史上一直保持不变,……尽管它好象是一种幼稚而虚伪的借口,它却突出地说明了英国人的守旧情绪的力量,因此,向他们推荐新事物的最 好办法是使他们相信这是恢复旧事物的活力。”[21]这种文化心理上与中国人不无相似之处的守旧情绪同样也表现在法律以及法官的司法判决之中。以往英国的法律家倾向于认为他们的 法律(尤其是普通法)是一种共同观念和英国人民传统中的一个一成不变的东西。只要人的理 性 不变,法律也就不能够变化。法律的历史进步实质上成为永恒不变原则的缓慢展开和提炼。英国著名法官柯克告诫人们,任何对于普通法基本观念的改变都是错误的,“因为它已经由 以前年代里智慧卓越的人们提炼和完善,并为以后的经验检验并证实是有利于也适合全体臣民 的,因而若对之进行改变则必然是莽撞而危险的。”[22]著有《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的另 一位法官布莱克顿(死于1268年)在其书的序言里称他写作的宗旨在于禁止新一代法官在不被 觉 察的情况下背离其先辈们所确立的正确程序。[23]在法官的司法判决方面,守旧的精神表现在引用以前判决作为处理目前案件的依据。早在14世纪,一些法官便开始在判决中引用《 年鉴》中所记载的以前法官所发表的言词和所设计的程序作为办案依据。后来,这种向早先的司法判决寻找法律依据的实践逐渐演为惯例,一代又一代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法官们不断地 通过判决强化其职业的传统思想模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当然,这里也隐藏着一个矛盾,尽管法官们总是标榜他们的职责只在于发现和适用由前人所确立的法律,但是英国法律发展的 主要动力却一直是那些法官们,而他们制定和发展法律的途径便是通过司法判决的创新。这种以保守的方法求进步,“变而不觉其变”的发展模式正是英国法律最引人注目的特色之一 。但是,降至19世纪后半叶,英国法的遵循先例原则逐渐走向僵化,标志便是司法先例具有强制性拘束力(binding foree of precedent)实践的开始。依照这样的原则,一个法官在判决与以前本院或上级法院所判类似案件时,即使他确信以前判决明显错误,也不能背离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这种不能越先例一步的司法原则曾受到本世纪以来许多英国学者的批评。著名 学者古德哈特就指责遵循先例原则既无实践性,也无灵活性,是以无知统治有知,死人统治活人。[24]到了这样的地步,如果说从前英国的法官还能象古罗马神话里的两面神(God Janus )那样一边面向历史,一边面向未来的话,那么19世纪末以来的英国法官却当真变成了眼睛 只盯着过去的申公豹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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