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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首长特别费”(南北检署)司法歧议的法理比较解析

  就此而论,期待台湾政府系统的具前瞻性的整体作为,应该说是考验和检视台湾民主与法治化的一个深具意义的焦点指标!台湾政府与政党及法律界对此应该有所作为。 倘若,我们能够从外部视角,对台湾反贪倡廉作一个比较观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不但深刻的影响着台湾本身,也间接地影响着大陆。虽然,两者就实质而言,没有可比性;但就简单形式与实践意义方面,实际上还是存在互相影响作用的。例如,从最新报导来看,大陆也正在开始“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 ”(注4)”。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效应,即台湾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案的一个外在的正面影响效果。
  反之,若从台湾本身看,政府能否从整体上,将“国务与特别费案”引向行政制度与法的深刻改造与新建构,应该说,是一个值得深入观察的议题;也是其最终妥善合理解决的关键所在。若单纯从特别费关联众多行政首长而言,法理与司法上的“法难罚众”原理(尤其是由制度性规范与行政习惯引致的普遍性行为方面),足以解释“台南特别费案”(起与不起诉)所彰显的法治实践的原则意义。 对此,借鉴大陆流传的某位历史人物的话说: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否值得思考斟酌?
  而就南检《不起诉书》给出的相关说明与法理/法律根据言,除了在对“特别费”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和当代法治原则/原理的“法律确定性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关联性方面等,深入解析尚存欠缺外。在自然法学/社会法学/乃至历史与习惯法/经验实践法学等法学方法原理运用上,应该说是有所建树的(注2)。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运用现代实证法学方法进行“特别费案”的法理解析(注5/6),也是可以自然推导得出相似的司法结论的。
  所以说,现代法理学及其方法,即在本质上是与现实社会大众的理性认知与正义的情感乃至“基本的社会情理”是相通的;同时彼此之间也是存在相似与通融性而非绝对排斥性的。在这层意义上说,台湾“特别费”制度与司法争议问题解决,必将是现代法学及其实践方面的一种进步!换言之,现代社会诸多困局难题/深层问题的真正解决,都必定是建构在法理制度问题解决基础之上的,才可能引致国家与社会乃至大众整体对“法与制度”的观念意识与正当行为方面的大提升。对此,下节对相关法理问题将进一步探讨(并参见注5/6相关文章论述)。
  对特别费案两份《起与不起诉书》的几个关键法理问题的比较解析
  目前,由于特别费南高两案产生的差异,凸显了台湾司法面临的是否能够在特别费侦办中,采取同一标准的“公信力”危机问题。它部分应验了之前,社会普遍对马英九在特别费案遭起诉的公正性的质疑。 在此,籍对南检在《不起诉书》中所阐释的法理事实根据的进一步深入解析,实有助于提升对特别费制度问题及其相关议题的理性认知;并期待着台湾政府将统筹整体解决特别费司法方面的危机难题,作为一个新锲机!在此,仅对两案中存在的“司法差异”问题及其原因,作些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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