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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都周刊》谈所谓钉子户事件

  贺卫方:《物权法》其实也非常的麻烦,也很难说它就能解决多少问题。其实如果说法律的话,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头规定的好东西太多了,比方说《宪法》里头我们有言论出版自由,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各方面法律都天花乱坠。实际上,如果社会实际的力量对比,或者权力结构没有达到使得法律必须被政府官员或者强势群体所遵守的话,那么单纯的法律只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具文而已。
  南都周刊: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您同意江平教授的意见吗?究竟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谁来界定?
  贺卫方:公共利益应该是为不特定的人来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比如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廉租房,比如交通设施,马路、机场等,这些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再怎么解释也不能把房地产开发商要建一个商业楼盘说成是公共利益。至于江老师具体怎么说的,我不能确定,我只是看到一个片段的报道。当然他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公共利益不能由当事人一方来决定。这里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一个就是确定公共利益的程序和标准应当是非常透明的,应该是得到某种程度的业界共识和司法的严格界定。另外就是,这个事件前面的那个问题其实值得去研究的,就是说,为什么会在一户人家还没搬走的情况下挖成这样,这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吴苹他们到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事实上,按照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管理部门或政府的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南都周刊:就是说您认为这个程序的公正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程序上出现偏袒,那么后面出现这样的局面,程序也要负很大的责任了?
  贺卫方:是的。现在有某些地方政府有意识地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合在一块。比如说,本来该政府修的路,政府就跟开发商签协定要求既要盖房也要修路,搞得比较混乱。这个是需要通过司法的决策过程加以清晰界定的事项。
  南都周刊:专家的关注,和媒体的激情,在很大程度上都对此事赋予了一些标志性的意义,甚至希望能够推动立法,您觉得有没有可能?比如出台《拆迁安置法》?而不仅仅是由各地方根据国家的管理条例各自制定细则。
  贺卫方:现在《物权法》已经制定出来了,其实里边一些条文可以说为今后的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接下来其实倒不一定说要推出新的立法,而是更多地通过司法解释,来把相关条文更加具体化,让它的含意更加具有确定性,律师们或者老百姓也就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解释知道他们的权利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不搬,在怎么样的情况下必须搬走。这样就不会像现在这种除了媒体以外谁都不好受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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