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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空间权若干问题探析

  第三,依据权利人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空间是否具有时间限制,可把土地空间权分成无期限土地空间权和有期限土地空间权。一般认为,土地空间权人享有无期限空间权,而空间使用人只享有期限性空间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我国,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享有无期限土地空间权。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的空间使用权,即期限性空间权。按出让期限及用途不同分为五个档次:(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四十年。
  除上述三种分类之外,还可以按土地空间的地理位置,把空间权分成城市土地空间权、农村土地空间权,以及林地空间权、草原空间权等。
  三、关于对土地空间权行使的限制
  土地空间权的本质也就是空间所有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法国民法典以强调所有权绝对闻名于世,主张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上达九天,下达地心”,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空间权。纵观各国法律对土地空间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项法律原则。
  第一,国家独占原则。
  空间权由国家独占,实际上等于把这部分空间权排除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外,而由现代经济法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前苏联实行完全的土地国有政策,“土地、地下资源、森林和水流完全排除在民事流传之外,它们不能成为买卖、赠予、遗嘱及类似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物,因为这是与国有化原则相抵触的。”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独占所有(法律规是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独占所有。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标志着土地空间使用权在我国已进入民事流转范围。目前,在市场运行中,土地空间权与空间使用权还有摩擦和冲突,说明这一制度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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