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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曲解抑或对话?——与蔡守秋教授商榷

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曲解抑或对话?——与蔡守秋教授商榷


王竹


【全文】
  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在《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上发表《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一文(下简称“蔡文”),并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10期转载,因此笔者有幸于11月初拜读。三读全文,发现文中有许多重大失实和谬误之处,希望能够通过本文澄清事实,并就若干问题求教于蔡守秋教授。
  一、关于基本问题的简要说明
  作为对话的前提,有必要作出基本问题的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事先充分了解“蔡文”的相关情况,避免笔者的叙述先入为主,进而更利于理解本文的观点。
  (一) “蔡文”的基本内容与结构
  “蔡文”篇幅较大(约3万字),结构上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整个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大背景作一个铺垫,大致介绍了杨立新教授于2005年3月22日到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清华环境法论坛”发表的“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讲演(此次讲演的讲稿下简称“杨讲稿”),并对“杨讲稿”的部分观点表示了肯定性的意见后,话锋转到了第二部分“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德国民法典》90a条的不同理解”上。该部分是对“杨讲稿”中提出观点的质疑与批评,分为“(一)对轻视和贬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观点的质疑”、“(二)对将《德国民法典》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特殊物’的质疑”和“(三)对将《德国民法典》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人’的质疑”三个子标题。第三部分“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分为“(一)传统民法学奉行的是‘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和“(二)‘主、客二分法’的弊端和缺陷”两个部分。在文末,“蔡文”将其在对“主流法理学中‘主、客二分法’的弊端”批评时得出的结论,上升为“当代哲学、行为科学、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共识”。
  (二)关于注释
  1.蔡文的注释问题
  “蔡文”文献注释分脚注和参考文献,其中参考文献6、7、8、9、14为参考书,但在文中并未标出页码,而这些未标出页码的注释,恰恰是“蔡文”曲解“杨讲稿”的关键。根据通行的学术规范,对引用文献的总结性引用,应标记涉及文献的页码;直接引用的,应标明引号中文献所在页码。笔者不辞辛劳,将“蔡文”注释涉及参考文献对应页码补充如下,以便读者查证:
  参考文献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2-14、66、127、131页[1]。
  参考文献7: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52页。
  参考文献8:[美] 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第9~16页,第91~92页。另外,根据笔者的查证,认为还应该加上以下参考文献为宜:李光、任定成主编:《交叉科学导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2~84页。王黎明:《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5页。于宁:《当代法哲学范式的转换》和《关于法哲学研究范式转换的综述》,载张文显主编《新视野新思维新概念: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版[2]。
  参考文献9:[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参考文献14:王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2.注释位置问题
  “蔡文”的注释位置的安排,也颇费心机。“蔡文”两次提到的“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3],这实际上纯粹的是蔡守秋老师一厢情愿的想法(详见后文),此处仅从注释角度予以说明。根据笔者对比查证,“蔡文”注释给出的互联网地址[4]实际上是“动物科学团体联合会”(Federation of Animal Science Societies)网站转载的CNN网站2002年5月17日的报导[5]。“蔡文”在注释中给出的原文是“The state takes responsibility for protecting the natural foundations of life and animals in the interest of future.”[6]这是修订后的《德国宪法》第20a条“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对应的原文,而注释所在的位置两次均刻意安排在“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之后,让读者稍不留神便容易误认为是被引用文献的观点,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误导式的注释范式。
  3.本文的注释
  当然,学术规范问题并非本文主要关注的话题,在此略去不表。本文为了做到客观公正,商榷有据,采取以下注释方式:第一,对于直接引用“蔡文”话语,使用引号标记,标明在原刊《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所在页码,为节约篇幅,注释标记为“蔡文,n页”。第二,因“杨讲稿”书面仅刊载于“资讯动态”,考虑读者难以获得,在逐字对比后,提供蔡守秋教授认同的网络地址,以供读者检索,文章不作页码注释。第三,引用的网络资源,标记网址和最后访问时间。第四,网络检索数据如无特别说明,以google和百度为限,数据库检索以“中国期刊网”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和索引数据库为限。
  二、“蔡文”对“杨讲稿”的歪曲与误解
  (一)关于“民法法律物格制度”与“杨讲稿”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民法法律物格制度”,此理论是在物权法不断发展,物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杨立新教授近年来提出的对物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一种新思路。考虑到部分特殊物具有的生命伦理价值和部分特殊物的特殊存在、支配和保护,我们考虑在物制度内部建立一般物与特殊物的理论框架,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提出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物分为不同的法律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我们设想,把物分为三个法律物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就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生命物格的物承载的是生命伦理价值,任何人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第二格是特殊物格,像虚拟财产、货币、有价证券、空间等,都是特殊的物,由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即对原有体物体系进行的扩充和重新梳理。提出物格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
  提出这个设想的理论基础是,在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法律人格是罗马法的创造,当时确立的人格制度是分等级的,分为自权人、他权人,并有人格减等制度。可见,法律人格制度在初期的时候,是分为等级的,根据人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不同的权利。只是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才彻底推翻了人格不平等的制度,建立了全面平等的人格制度和人权观念,实现了人人平等的现实。在当代,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民法的物的变化必须予以重视。社会的进步引起了人格的平等发展;而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却将市民社会的最简单的物的形式,引发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单一的物的结构被打破,应当构建新型的物的制度。因此,就应当对物进行类型化。借鉴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思考,民法也应当建立法律物格制度,以适应当代物的变化,对物进行类型化的研究,确定不同的法律规则。物格制度的提出,是借鉴历史上对法律人格制度建立的基本经验,反其道而行之,法律人格制度是由复杂、多样、有等级转向简单、单一和无等级,而法律物格制度则是从简单、单一、无等级转向复杂、多样、有等级,探索其中的基本规律,创造法律物格的基本制度及其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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