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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曲解抑或对话?——与蔡守秋教授商榷

  作为一名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老师能够注意到民法学者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是非常宝贵的。但认为杨立新教授是在“环境法论坛”上提出的这一思想,并以“杨讲稿”作为唯一评论对象,可能就有一定的问题。事实上,“杨讲稿”中就明确提到了物格思想最早的来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1年10月2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召开了“精神损害赔偿专题研讨会”[7]。“在这次讨论会上,有的同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既然规定了损害特定纪念物品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果伤害或者致死家养的宠物狗,是不是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我就想到是否能以物格的思想来涵盖物的类型化呢?如果设立物格制度,从而把物分出各种不同的等级,把物加以类型化,是不是就会解决对动物的保护问题呢?”
  此后,杨立新教授就开始了相关问题的集中研究,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发表《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一文(下称“杨文”,区别于“杨讲稿”)。2004年9月10日,“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杨立新教授作题为“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的讲座。“杨文”的发表和该次讲座记录的公布,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8]。2005年底,司法部批准了杨立新教授申请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截止到2006年底,课题组成员已经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对网络虚拟财产[9]、尸体[10]、动物[11]、死胎[12]、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13]、人体医疗废弃物[14]、胎盘[15]等纳入研究的特殊物进行了个别研究,并将相关理论写入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物权法》教材[16]。作为一名当代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很难有理由说没有看到《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的相关文章。“蔡文”不对这一系列“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的相关论文和教材上的观点进行学术探讨,反而单独以对“杨讲稿”为批判对象,值得商榷。
  (二)无中生有的引用
  1.“资讯动态”是合适的学术引用对象吗?
  (1)谁在引用“资讯动态”?
  检索“中国期刊网”所有专业、所有论文从1979年到2006年所有论文的引文部分可以发现,只有“蔡文”引用了“资讯动态”[17]。查询“复印报刊资料索引总汇数据库”和“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社科版)”,建库以来也没有相关引文。又以“清华大学”、“环境法”、“资讯动态”为关键词检索了互联网,仅检索到蔡守秋教授的《法律关系新论》一文的注释中引用了“资讯动态”[18],此文实际上是蔡守秋教授《调整论》[19]一书的第二章。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蔡守秋教授成为在学术研究中引用“资讯动态”的第一人,也是唯一人呢?
  (2)“资讯动态”是什么?
  “资讯动态”,是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交流性质内部资料,不定期出刊,内容包括中心动态、国内外动态、“清华环境法论坛”讲座记录等。可见,“资讯动态”本来就是内部交流性质的信息类材料,从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出发,本身就不适合作为学术资料引用,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这也是受到学界认同的。而“蔡文”引用“杨讲稿”所在的“《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20],实际是指出刊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的总第12期,这同样是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注释方式。
  2.“资讯动态”上刊载的“杨讲稿”是什么?
  “杨讲稿”可以从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上下载[21]。该记录后被原样刊载[22]于“资讯动态”总第12期第8-16页。通过蔡守秋教授2005年9月22日重庆大学法学院的专题学术报告文稿[23]注释5可以确认:“杨立新:《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2005年4月18日刊登。”与“杨立新民法网,2005年4月18日刊登。”[24]的讲稿内容一致。为了进一步确保准确性,笔者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检索,发现了“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一文前后在内部整理过程中一共实际存在过的三个版本,除了前述“资讯动态”上刊载的“杨讲稿”和杨立新教授个人网站上刊载的讲稿,还有一份2006年3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网站改版后重新公布的版本[25]。
  3.无中生有的独家表述——“资讯动态”上没有写什么?
  (1)关于“动物不是物,动物是人”
  经过笔者逐字查看,上述三个版本均无“蔡文”所说“动物不是物,动物是人”的字样[26],那么也就是说,蔡守秋老师所持“《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也根本不可能有的内容,那么“动物是人”是谁说的呢?互联网检索的结果是,只有蔡守秋老师自己认为他人使用过这样的表述[27]。显然,作为一个略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作出“动物是人”的表述。
  因此,“蔡文”第二部分“(三)对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动物是人’的质疑”标题以下万余字的内容[28],完全是蔡守秋教授无中生有,自编自导自演的自我批判。对此部分内容笔者将不作任何回应,学界自有公断。
  (2)关于 “权宜之计”、“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与“立法上的败笔”
  “蔡文”提到:“将“动物不是物”这一严肃的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解释为当代民法典中的‘权宜之计’、‘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29]、“杨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权宜之计、是立法上的败笔”[30]。经查,“杨讲稿”无此措辞,笔者以“动物不是物”分别组合“权宜之计”、“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检索互联网和中国期刊网,除了“蔡文”之外,其他文献无此表述。连“这仅仅是个别人的解释或观点”[31]都谈不上,纯属无中生有。
  (三)谁在“轻视和贬低”?
  1.我国学界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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