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没有说”或者“没有说全”也是错?
在一般的学术对话性文章中,大多是指出对方观点的不足或者对文章提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证,“蔡文”不但“无中生有”,还对“杨讲稿”没有提到或者没有说全的观点提出高标准,耐人寻味。
1.没有说“环境法”
“蔡文”指出,杨立新教授反对赋予动物以人格权时,并没有说“因为……它违反了环境资源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破坏环境资源法社会的基本秩序”[49],因此值得检讨。言下之意,凡则“反对赋予动物以人格权”者,不但要反对,还必须用环境法的观点进行反对,还必须“论及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社会的基本秩序”[50],否则还是不完全符合“蔡文”的标准。笔者认为,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因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它违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破坏民法社会的基本秩序”,所以“反对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并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瑕疵。人格权是近代民法学的基本范畴,驳倒一个民法学命题依据“传统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法秩序”非常的符合正常人思维和学理规范。况且,“杨讲稿”在切入正题之前,已经作出了说明“我对环境法研究不够,所以在开讲之前,我稍微说明一点,我这次讲座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谈法律物格的思想。”那么对于民法学对环境法学在动物保护上提出的协同意见,“蔡文”为何仍然提出如此的高标准,笔者深表不解。
2.没有说“动物权利”
“蔡文”问到:“不知什么原因,杨教授从不谈‘动物权利’,而只谈‘动物人格权’。笔者揣摸,他不可能是反对‘动物人格权’而赞成‘动物权利’,他只能是认为‘动物权利’就是指‘动物人格权’,或者他所谓的‘动物人格权’就是指‘动物权利’。”[51]通过对“蔡文”全文表述和相关文献的仔细分析,可能蔡守秋教授真的是没有看过“杨文”,也的确倒是没有刻意回避民法法律物格法律制度的相关论文,否则“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就不会被“揣摸”误认为是否定“动物权利”。“杨文”开篇便指出“对于动物权利的种种主张,归根还在于动物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问题”。这是一种民法学的理论判断,我们这里说的“权利”,就是以法律人格为前提享有的民事权利,我们否定的是动物的法律人格。至于“蔡文”及其相关文献所用的关于“动物权利”的表述,是否为同一所指,值得推敲。
我们认为,从“蔡文”和“杨文”的对比理解可以得知,“蔡文”引用文献译文中的“权利”[52]与民法学中的使用“权利”具有不同的含义。众所周知,权利有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之分,我们所说的是法定权利,指的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因此,法定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特定概念,是基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道德权利’一词可以用来表达所有这样的权利:它们是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的权利。‘道德权利’可初步区分为习惯的权利、理想的权利、凭良心的权利及履行的权利这四种具有特定意义的。[53]而“蔡文”所谓的“动物权利”,是“道德权利”,更多的是从道德角度所作的论述,仅具有道德的意义。如作为“蔡书”重要参考文献的环境伦理学者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一书,开宗明义便指出:“对‘权利’一词的使用带来了大量的混乱。现在,我们只需知道,有些人是在哲学或法律的特定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有的人则用它意指大自然或其中的一部分所具有的人类应予尊重的内在价值。”[54]显然基于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的不同,我们不能将环境伦理学主张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画等号。细究起来,有些法律学者根据环境伦理学赋予动物权利的主张即认为动物法律人格的存在,其实是从根本上未对法律的“权利”概念予以准确把握[55]。
3.没有把相关学科说全
“蔡文”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诞生不仅仅受到环境伦理学的影响,也受到当代其他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的影响,它是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发展和创新的体现”,进而认为“是当代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与以笛卡尔的‘主客二分化’为特征的现代科学(包括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长期斗争或论战的产物。”而“杨讲稿”仅仅局限于环境伦理学的影响[56]。对此,笔者有三点浅见:
第一,请看“杨讲稿”第二部分的标题“从环境伦理学角度分析‘动物人格权论’的基础”,这部分内容本来就是仅仅从环境伦理学角度进行的分析,因为“杨讲稿”反对的“动物人格权论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为求谨慎,杨立新教授还提出“我主要是从事民法研究的,所以许多见解未必符合环境法界的看法,我只是希望能与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因此,自然达不到“蔡文”所要求的从整个“当代科学”与“现代科学”进行的“长期斗争或论战”的高度。
第二,所谓“后现代主义”,是哲学领域对现代化的一场哲学反思,“后现代科学”一词是1964年由弗洛伊德·W·马特森提出的[57],一直面临“伪科学还是科学革命”的争议。自然科学方面,笔者曾有幸参加过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项目[58],也大约了解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和环境学,与这场争论几乎无关。恕晚生直言,所谓“当代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的概念,实在是一堆杂乱无章的列举,并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学科交叉意味。
第三,如果“蔡文”要强求“杨讲稿”作学理上的全面列举,才能满足这种论证的全面性要求,那么根据“蔡文”的认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其他东西”包括“上帝”[59],笔者建议增加列举“宗教学”;为了特别照顾到文章的结论“这种观念已经成为当代哲学、行为科学、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共识。”[60]还要增加“哲学”、“行为科学”和“社会学”的列举。为了保证不“挂一漏万”,建议“蔡文”修订概括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诞生受到包括当代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生态学’、‘环境学’、‘宗教学’、‘哲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等)和后现代主义、后现代科学的影响”,可能更为全面、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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