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月28日《
土地改革法》、1954年《
宪法》、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节录)》、1981年4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4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5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月30日国发6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发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这些规定主要有: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尹飞:《
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张建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3 期,第11-13页。
张建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3 期,第11-13页。
张建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探讨》,《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3 期,第11-13页。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24页。
2006年《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韩玉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价值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102页。
基于生存保障性,农村宅基地是作为生活资料而不是作为生产资料提供的,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要以居住为其目的,但基于目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初级阶段现状,不应绝对禁止农民将住房的功能叠加上家庭式农产品加工场所、农村游接待服务场所等功能。
《
物权法》(第五次审议稿)第
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该规定在《
物权法》第
153条更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