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讲到,希望大家能把我今天讲的内容作为
反垄断法出台、实施的一个思想准备。你们注意到了没有,今天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反市场经济的苗头——平均主义又抬头了,几千年的传统,真是顽固得很。这很危险。世界上哪有人人享有同样且同质的教育、住房等的地方?任何社会也没有能力这样子提供产品,永远不可能。还动辄这也要免费,那也要免费。免费也是有人买单的啊。政府买单就是纳税人买单、人民买单。西方国家改革的趋势之一是公共产品也要尽可能让使用者付费——谁用谁付费,不用不付费,多用多付费。当然也有不可能付费的,比如公共广场就不大可能。有可能的话就尽量让使用者付费,这样才公平,也才有效率。我们现在冒出来的反市场经济的苗头正好与此相拧。如果这样怎么得了!岂不又要退回去过穷日子,好了伤疤忘了疼。若干年前,我们哪能坐在这么好的教室里体面地学习啊,哪有这么多人能进大学啊,这些都是市场经济带给我们的好处啊。我们要倾毕生的精力不惜代价去维护市场经济及其优越性,谁要破坏、摧毁它,咱就跟他急。有了这样的想法,《
反垄断法》才有希望。不然的话,这个法出来一点用都没有。
第二个问题,
反垄断法反什么?
一听说要搞
反垄断法,媒体就炒作起来了,老百姓也高兴的不得了:哎呀,这么一来,看你铁路铁老大,看你这个电信、移动,电力电老大,中石油、中石化,你们还有什么好日子过!要把你们的垄断统统反掉。
我要非常遗憾地说:
反垄断法不直接管这些垄断,管不了这些组织和经营的垄断或寡头垄断。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垄断是合乎既定产业政策的、合法的垄断。你去看看
铁路法,铁路客运就是政企不分、由铁道部垄断的。中移动、电信、联通、网通等等的垄断,是政府特许的。何况里面还有自然垄断。电信基础设施是自然垄断,新疆到上海的输油管道是自然垄断,铁轨也是自然垄断。什么叫自然垄断?就是依其性质最好由一家企业或机构来经营管理的垄断。全国性铁路系统能不能由多个公司来管啊?不行!如果这样的话,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没有了。国家铁路只能由一个机构来管,地方铁路也一样,但上面跑的运输可以竞争,可以特许多家公司在铁轨上跑运输,有限地垄断或竞争。
既然是既定的产业法所允许的合法垄断,所以了要反它的话,首先就要调整产业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怎么调整啊?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可以尽量引进竞争,但不是完全放开。比方说我们1994年成立联通打破中移动的垄断。在自然垄断的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引进竞争机制,来改善经营效果。比方说用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某一时期的垄断经营者,中标后定好经营条件,你要是违反,我就取消你的特许经营资格。同时要加强监管。垄断也未必不好啊!你像英国,自铁路运输开放私营、充分竞争以后,死几百个人了,比我们中国的铁路还不安全。现在他们也在讨论铁路客运这样民营化,到底好不好。我们的铁路很安全,没听说过坐火车死人的。英国铁路最近又死人了。前几年,大家很熟悉也非常喜欢的凤凰卫视主持人刘海若和同伴一起到英国旅游,因为火车事故,她的同伴死了,她也差点儿变成了植物人。当然,解决这些行业垄断、漠视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要引入竞争,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这种引进、促进其竞争的功能主要不是由
反垄断法来实现的。那
反垄断法从中能否发挥什么作用呢?也能。按照国际惯例就是:组织豁免,行为适用。你在组织上的垄断是合法的,但是,你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如果滥用照样要适用
反垄断法来“整”你。
可以说,
反垄断法与产业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上学期我去美国,带回来一本书,叫Regulated Industries,专讲受管制的产业。诸如钢铁业、汽车业、纺织业之类,不受管制,完全由当事人和社会自治,由民商法调整就行了。但也还是有受管制的产业。这些产业里面的竞争问题,按照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首先要由产业主管部门来管。比方说在美国,电信及其竞争首先是FCC——联邦通讯委员会来管,海运的垄断问题首先是由联邦海事委员会来管,然后才由反垄断主管机关来管。可是呢,如果这个产业的垄断问题,产业法和产业主管部门解决不了,反垄断部门当然也可以插手,包括指出并要求解决垄断和竞争问题,与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合作、协调等。所以说,
反垄断法首先不是要反那些垄断产业的垄断。这些垄断中的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要在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产业法的调整,才能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反垄断法在其中所起的是一种指导、督促、辅助、兜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