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认,顺应了当今世界
刑法民主、人道、新生人权的进步趋势。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
刑法的类推适用,体现了当时过于强调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略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倾向,因而屡被西方国家以中国不尊重人权为由而加以诟病。1997年刑法典在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我国刑法发展融入了世界
刑法发展的潮流。
2.增设了
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1980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在批准加入这些公约后对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就承担管辖和制裁的义务。为了履行公约义务,1997年
刑法第
9条的规定,使普遍管辖原则正式在刑法典中得到了确认。
3.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1997年刑法典以一个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使单位犯罪正式得到了刑法典的确认,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4.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立法,体现了
刑法的人道、谦仰,符合了世界范围内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主流。截止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76个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见,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
刑法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1997年法典明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象,放宽了死缓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1997
刑法在死刑问题上所作的努力,符合了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